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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农村产权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特别是因农村各类产权纠纷而引起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这类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类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农村产权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的现状
1、农民土地问题形成的矛盾纠纷。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惠农补贴的不断增加,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惜地意识日益增强,因而衍生相伴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是退耕还林土地矛盾纠纷。少数农户由于外出打工,承包地由村或组集体安排给他人造林,现要求将林地收回;二是五保老人死亡,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引发纠纷;三是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少数村组干部或农户私自将土地出售给他人建房,由于未规范征地,少数农户没有权力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待遇;四是在承担农业税费期间,由于少数抛荒地无人承担税费,只好找人代耕,现抛荒人要地,代耕人不愿归还;五是农户间为便于耕作,自行将承包地互换,互换的土地被征用时,补偿费发放发生争议。
2、农民宅基地问题形成的矛盾纠纷。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村与村规民俗、历史现状的冲撞,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之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为排水、通风、采光或多出一个边、多占一个沿等影响邻里团结,发生争执,严重的可引起械斗事件。三是城镇周边村庄“外嫁女”不走,要求宅基地产生的纠纷;四是农村宅基地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和置换城镇住房缺少依据。
3、林权问题形成的矛盾纠纷。
一是村民与乡镇村的纠纷,主要是渠道、公路边的树木,曾经有(路、渠)树随田走的说法,但是有的乡镇或村是集体安排专人管护的,在采伐时就发生了争利问题;二是农户与农户的纠纷,多是由于林业“三定”时期工作不细,造成边界线模糊,权属不清引起的;三是抛荒地退耕还林的纠纷,主要是原承包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退耕还林者具有林木所有权,原承包者要求收回土地时,林权处置难。
4、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问题形成的矛盾纠纷。
一是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有些小型水利设施由几家农户管理,有些由村民小组管理,有些是村集体管理,但大多所有权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特别是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工程更是无人问津。二是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责任主体不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理应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但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主体并不明确。我县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由水务部门、镇、村或农户管理使用,难免出现放公家水灌私家田、重使用轻维护的局面,导致这些工程有人用无人管,有人受益无人担责。三是农村小型水利承包产生的矛盾,塘坝承包存在养殖与农田用水的矛盾,电灌站承包存在供水与收费、供水不及时的矛盾。
二、当前农村产权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社会矛盾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催生矛盾隐患。以土地承包为重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思想意识大大增强,一些农民、行政村、企业管理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擅自违约,不履行经济合同或协议,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单位和行政组织为谋求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群众的感情,在公民、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
2、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干群隔阂加深。有的基层干部素质较低,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芒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有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没有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态度强硬,作风蛮横,引起群众不满,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从而引发干群之间的矛盾,造成不好影响。
3、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引发上访事件。对出现的工程建设征占地补偿、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等问题处理不公;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不力,处理不当等等。对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
4、解决“三农”问题的惠农政策带来一些不利影响。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广大农民群众种粮的积极性普遍高涨,对山林、土地倍加珍惜,一些原弃耕、转包、出租土地的农户强烈要求收回原管理使用权,而现拥有土地管理使用权的农户又不愿返还,因此导致此类纠纷的现象普遍高涨。
三、解决的对策和措施
1、健全教育管理机制。
一是要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二是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开展政策法规教育,使农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广大农民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三是要规范干部行为。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杜绝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规办事、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现象发生,牢固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切实加强基层干部与人民群众的亲合力。
2.健全民意表达机制。
一是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广泛征求和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
3、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
一要建立调解组织。组建有村组干部和“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族长、老军人)参加的.村级调解委员会,县、乡都要成立服务中心,确立专门办事机构和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二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被征地、承包土地、宅基地、林地权属和小型水利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三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各级司法调解中心和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特别是村级调委会要立足广大农村,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4、健全超前联动机制。
一是预警机制。要充分发挥公安、信访和司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信息网络体系的作用,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及时掌握苗头动向,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信息;二是排查机制。实行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化解;三是调处机制。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和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实行综合治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内部。四是包案机制。要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5、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出现和发生,都与本单位、本部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辖区内出现的矛盾纠纷,要依靠富有正义且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和亲戚朋友以及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出现在不同单位和部门间的纠纷要搞好相互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情况信息,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退耕还林土地及其林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规划部门要在全县村庄布点规划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尽快形成村庄建设平面图和说明书以及统一住宅式样,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奠定基础;国土部门要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落实乡镇、村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宅基地,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纠纷;水务部门要做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界定工作,明确其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水利设施产权和供用水方面的矛盾纠纷。
6、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总责。对责任心差、作风浮夸、敷衍了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模、提拔任用和晋升晋级资格,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