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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广安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市民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__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__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管理。
第三条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程序,以自愿出资、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认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和认建绿地、认养古树名木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文明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县级以上林业、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教育、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部队等单位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负责组织市、区市县林业、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认建认养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权属归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所有。
第七条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标准,按照市绿委办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条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资金标准,可参照__省公益林建设标准和园林绿化相关养护定额标准执行,或由林木、绿地权属方和认建认养方参照工程预算定额进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林木、绿地权属或管理单位直接与认建认养方协商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林种、类型、内容、形式、费用及权利义务等。同时,将相关协议报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认建认养的主要林种:
(一)本市区域内的防护林,即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以及护路林等。
(二)本市区域内的特种用途林,即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森林公园、纪念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等森林和林木。
第十一条认建认养的主要类型:城市公园,纪念园、森林公园、风景区、公共林木、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居住小区,道路林木、绿地和其它规划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等。
第十二条认建认养的主要内容:
(一)林木、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林木、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树、纪念林。
(五)绿化设施的购置和维护。
(六)公共林木、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十三条认建认养的主要形式:
(一)以资代劳的形式。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参照本行政辖区的城市绿化及农村造林的标准,提供相应的认建认养资金。古树名木采取以资代劳形式认养。
(二)投工投劳的形式。由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在专业绿化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林木、城市绿地种植、养护规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绿地养护与保洁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的方案。
(二)认建认养者登记报名。
(三)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四)交纳认建认养费用。
(五)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第十五条认养的林木、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林地可分片或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认建认养。
第十六条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为1-5年,到期后可向原申请单位申请续期。单位、团体或个人可认建认养一块或多块林木、绿地和一株或多株树木,也可以多人认建认养一块林木、绿地和一株或多株树木。
第十七条在认养期内,由于建设或者其它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认养林木、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林木、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林木、绿地,认养期可累计计算或者协商解除认养协议。
第十八条以资代劳认建认养的
单位和个人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利,同时可以获得相关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和树木的资料以及认养证书等。
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累计达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单位团体累计达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认建认养期间为所认建认养林木、绿地设立荣誉牌。
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累计达10万元以上、单位团体累计达200万元以上的,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得所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长期冠名权。
古树名木认养均可悬挂认建认养牌。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内竖立或悬挂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绿委办制作统一格式。
邓小平故居纪念园核心区主游道两旁的树木、绿地原则上不作为个人认建认养范围。
第十九条认建认养者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按约定提前30日向林木、绿地权属或管理单位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认建认养资金由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按规定、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认建认养期间,有关单位要及时向认建认养单位反馈沟通林木生长、管护等情况,增强其认同度和参与度;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出资或投工投劳的,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规定、约定,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中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二条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建设或管护,导致林木、绿地毁坏的,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要求整改,对整改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可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认建认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林木、绿地内擅自增加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植物配置和园林景点,不得改变林木、绿地性质,不得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在设立的标志牌上标注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不得私自转让认建认养权。确需建设与绿化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要按规定报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修手续。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保护。严禁对邓小平故居纪念园、邓小平故居绿色长廊、思源大道等城市标志性、纪念性的已认建认养的林木进行移植、截干、过度修枝和占用。确需移植、截干、修枝和占用的,应向相关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破坏已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认建认养林木、绿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认建认养的林木下、绿地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污水、污物等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的。
(四)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对认建认养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绿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