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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读后感范文(精选五篇)
《利维坦》读后感1
《利维坦》全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论述一下霍布斯在第二部分,“论国家”中谈到的几个问题。第一,关于国家的成立。在霍布斯看来“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都十分相等”,这种完全的对等性导致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力,包括对他人人身的权力。所以每个人对每一件物品都有占有的权力,但一物又不可能同时归属于多人,因此当多人想同时占有同一物品时,彼此便成为敌人。
人们出于利益、安全、荣誉而相互争斗、相互侵犯,这时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公权力来慑服他们的话,人们便会进入战争状态,这种状态用作者的话来讲就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所有的人都生活在暴力和死亡的恐惧与危险中。但是由于人的本性是渴求和平、安定的生活,于是出于这种和平的共同愿望,为摆脱人人相互为战的混乱状态,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约定各自放弃权力,将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某一人或某一集体,由他来代表大家的人格,并且大家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各自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全体真正的统一于一个人格中,承当这一人格的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其他人则是他的臣民。所有人都通过这种契约行为将自己的人格授予主权者,承认主权者的行为就是自己的行为。至此,国家便产生了。
第二,关于主权者的权力。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一种无限、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在“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力”这一章中写到:“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力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所以对主权者授权的契约只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而主权者并不受这个契约的约束,因此他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违约。而人民如果不服从主权者,那么便是违反了自己订立的契约,是不义的,即臣民要无条件地服从主权者的任何决定和行为。主权者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且自己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这使得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制约,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绝对的王权。
第三,关于国家的政体。霍布斯认为专制政府要优于无政府,但他主张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人都是感性动物,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都会倾向于私人利益。而在君主政体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一致的,即君主的利益就是臣民利益,所以在君主制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便能达到最大化。此外,授予主权者无限的权力能够对所有人形成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保障和平。如果没有这种强大权力存在,人人都将拥有无限的权力,那么会回归到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这对每个人而言都无安全可言。因此相比之下专制政府下的人民比无政府状态下的人更安全。。
《利维坦》读后感2
我们一生中,有很多非常重要但是往往又容易被我们忽略掉的问题有很多,比如“为什么会出现国家?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稳定为什么特别重要”
首先,国家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呢?真的是那些国王等各类型称谓的统治者所谓的“君权神授”吗?还是,霍布斯所说的:人类建立国家是为了生存的欲望和消除恐惧,从“所有人对所有人战争中”解放出来。
霍布斯的推理大致如下:为了摆脱可怕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状态,人们唯一的办法就是找一个主权者,从此所有人都进入了契约状态,只有主权者一个人仍然处在自然状态,可以为所欲为。
为什么这样说呢?
在自然的状况下,人类应该是平等的,人天生被赋予一些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力。但是,在这样的状况下,人类处在没有任何规则、法律的自然状态,而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就是生存的欲望,这样为了生存,为了争夺有限的生存资源和空间,人们就处在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中,所有人所有时候都活在恐惧中,战争随时随地发生。
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在《自私的基因》一书所推理的,我们人类也只是基因传承的工具,所以,我们必须自私,凡事要先考虑利己。
国家既然是人们经由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创建国家、确立统治者权力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那任何制度和组织要保有生命力,都必须正视人性,尊重利己欲望这一人的自然权利。
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对于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最重要,对于执政党而言,稳定也是压倒一切。没有秩序,自由民主就无从谈起。
《利维坦》读后感3
我在之前小组汇报时主要负责的部分是介绍霍布斯,以及对《利维坦》这本书进行简介,后来对这本书第二部分“国家篇”(Common—Wealth)很感兴趣,于是又反复阅读了第13章(人类篇)、第17—21章(国家篇)的内容,并将我在阅读中的想法记录下来,组成了这篇读书笔记。
在第13章中,霍布斯描绘了当不存在一个使所有人都敬畏的权力时,就会导致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的一种自然状态。由于人的能力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在达到目的上也就产生了平等的希望,若不能共同拥有,则他们就会变成仇敌,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他们彼此都想努力毁灭或征服对方。霍布斯认为,导致冲突的原因为竞争(为了获取利益)、猜疑(为了安全)和荣誉(为了名誉)。在这种状态下,人由他的天性所决定,只能生存于激情和理性之间。
这一章其实就表明了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即性恶论。当人们处于自然状态,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使人们敬畏的时候,人们就会因为自己的欲望等激情,获取利益、获得安全、获取名誉,造成不断的冲突与战争。正是因为人们的这种天性,所以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同时需要国家的产生使人们对利维坦这一个海怪产生畏惧,使其服从于国家的管理,服从于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本性。
第17—21章中,霍布斯主要阐述了国家的产生、分类;主权者的权力、主权权力的继承,给我们描绘了在他脑海中,合理的利维坦——国家。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使人摆脱悲惨的战争状态,也就是在第13章中所叙述的自然状态。这一战争状态是人们无法控制的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有形的权力使他们感到敬畏,通过惩罚的恐惧以约束他们使其履行契约,遵守自然法。国家,也就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人集合,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人的意见转变成一个意志,以此使人们抵御外敌的入侵、避免相互伤害以及保障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收获果实。
承受这一人格的人即主权者,并且被说成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国家的本质和实质都存在于他身上。霍布斯指出获得主权者的权力有两种方式,即①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契约,在确信能被保护和免受所有其他人的侵害的条件下自愿地服从于某一人或一个人的集合;②通过自然力量而获得,比如通过战争使敌人屈服于他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让他们生存。
在我阅读的过程中,我发现其实不管是通过自然力量获得主权还是通过人们相互之家达成契约,本质上都是通过契约。通过自然力量获取的主权,人们因为害怕死亡、奴役而单独或许多人通过多数意见,授权一个人或多数人的集合进行一切行为,这就使得人们的生命和自由置于被授权人的权力之下。都是通过契约,人们将权力和力量授予主权者。在书中,其表述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人的集合。”我其实不赞同他的这种表述,我认为人们并不应该授予自己所有的权力,这种权力和力量应该是有边界的。霍布斯紧接着又在后文提到“我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这个人或者人的集合”,霍布斯将权力的范围缩小到了“管理自己的权力”,英文为‘Rightof Governing myself’,与政府的英文‘government’正好相对应。但是其究竟指的权力是什么,霍布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两种方式获得的主权者,霍布斯列出了这些主权享有的权力;
①审定所有的看法和学说的权力;
②制定规则的权力;
③司法权;
④与其他国家或民族宣战和议和的权力;
⑤和平、战争时期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任命权;
⑥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对臣民以财富和荣誉加以赏罚之权、处罚之权。
以上这些权力构成主权的本质,同时这些权力也是辨认主权存在于哪些人或哪些人的集合的标志。因为这些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我认为其实霍布斯所列出的这些权力,实际上就是“管理自己的权力”,也就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将这些权力授予给主权者,构成利维坦。
这些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行使管理臣民的权力,实际上我认为也是对臣民自由的一种限制。霍布斯在第21章指出,人们普遍接受的“自由人”指的是在有能力和智力做的事情上按其意志去做而不受阻碍的人。严格来说,自由指的是没有阻碍。当主权者拥有管理臣民自己的权力时,人们按其意志去做的事情,便会受到主权者制定规则的阻碍。主权者创造了一个人造的锁链,人们称之为法律。他们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将锁链(法律)的一端连接在被授予主权的某一人或某一议会中人们的嘴上,另一端连接在他们的耳朵上。也就是说,臣民把“管理自己的权力”授给主权者时,其自由就被这些“锁链”给束缚了。但是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意思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人们都可以去做。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观点和此原则相似,即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人们都有自由去做他们理智建议的利益最大的事情。这些对自由的“锁链”,其实就是对人们侵犯他人权利这种行为的束缚,通过“锁链”,将这种行为锁住,并通过处罚之权予以训诫,以此来保护臣民按其意志去做与而不受阻碍。
人们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上述权力之后,利维坦便诞生。在书中,霍布斯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将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分为三类:
①当代表者是一个人时,那么这种国家的类型是君主制国家;
②当议会的全体人员都是代表者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民主制国家;
③当议会的一部分人是代表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贵族统治的国家。
我发现霍布斯其实就是君主制的拥护者,在第19章中,他用大篇幅来对比君主制与其他两种制度国家,得出君主制相比于其他两种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在君主政体下,君主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可以被最大程度地促进。以及虽然有弊端,比如所有臣民拥有的一切被一个人的权力所剥夺,但却被用来养肥君王身边的一个宠臣或谗臣,但是霍布斯同时指出另外两种制度也都存在这种弊病,这是不可避免的。
当被授予权力的人或集合的人死亡的时候,这就涉及到主权者的继承问题。霍布斯指出,在民主政体中,除非被统治的全体人们都死亡,否则整个议会不会消亡,在贵族政体中,当成员死亡后,议会会像主权者那样,行使属于主权者选择建议官员的权力。所以实际上,有关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就在君主政体中。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清晰的描绘出君主政体中主权者继承权的规则:①君主在世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确切的言辞或遗嘱对继承人加以宣布;②如果缺少遗嘱和明确的文字表示,按照习惯来规定;③没有遗嘱也没有习惯,按照子女优先于其他人、男性子女优先于女性子女、兄弟优先于陌生人、血缘近的人优先于血缘远的人。
纵观我读的这几章内容,可以清晰地看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理论。他坚持性恶论,如果没有强大的权力对人性的约束,那么就会有自然状态那种人人战争的存在。要避免自然状态下的冲突,人们通过理性建立了自然法则,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权力去确保人们遵守自然法则,同样会陷入混论。此时就需要一个强大的、足以令人们敬畏的力量来约束人性,即利维坦——国家。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一个人或人的集合,形成国家。拥有这些权力的人被称为主权者,他享有管理臣民的一系列权力,并通过法律保障人们真正的自由。根据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有三类,其中最好的便是君主制,权力集中到君主一人身上,一方面由于这些权力不能分割,另一方面君主制能够使建议得到快速有效的表达、极大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决断不会反复无常、不会导致意见分歧等优点。而当君主死亡时,则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则对主权进行继承。
《利维坦》读后感4
我们每个人都有那么一段时间比较叛逆,看谁都不顺眼,任谁的话都听不进去。一旦过了那段时间,人就正常了。可世界上总有那么些人不太正常,一辈子都是叛逆的命。更气人的是,这撮人不仅自己叛逆,还拉着别人一起干。不过颠覆世界的往往就是这一小撮人。
《利维坦》的作者霍布斯就是一个被记录在案的叛逆者。但跟其他的叛逆者不一样,他不是那种呼风唤雨一句“兄弟们,跟(给)我上”的带头大哥,而是躲在小黑屋里暗自写书的那种人。这一写,写出了《利维坦》,颠覆了此前所有关于国家和人性的学说。
利维坦是一个大海怪的名字,在《圣经》里专门和上帝作对,在上帝无比崇高的中世纪,霍布斯用这个名字给自己的书命名也是够叛逆的。可更让你想象不到的是书里利维坦指的不是什么怪物或者灾难,而是人类社会中的国家这一概念。霍布斯为什么这样说?让我们一步步来看。
霍布斯的“人性论”
在17世纪的英国,人们认为国家的起源要不就是上帝,要不就是传统既有。霍布斯跳出来说,国家是人类想象中的意识集合体,跟什么上帝和传统没有关系,奠定国家的基础就是人性。正是人性的本质才使得国家得以出现。
那么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呢?霍布斯说,人本质上是一种有欲望,并且追求欲望的动物。这一论调并不新奇,古往今来不管是东方的“性恶论”还是西方的“原罪论”,都对人有过类似的定义。但霍布斯不同于以往的地方在于,他不仅指出了这一点,还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坏事。并说,人真正的美德只有一个,就是怎么样最有效率地去追求、去实现自己的欲望。更进一步,他认为人对欲望的追求永远也无法满足,人就是这种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还想着怎么才能吃得更好的动物。
之所以这样,并不是因为人真的贪婪成性,根本问题在于如果你不去追求更大的权利与地位,已经到手的那部分东西,很可能就会丢失。这就是人性的现实,要建立国家就得尊重这个现实。
社会契约
我们不妨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一天你流落荒岛,饥饿难耐,忽然看见路边的一棵果树,这时候你会管这棵树是谁的,会考虑主人允不允许你吃果子吗?肯定不会,活命要紧。但如果这时候,岛上的土著人出现了,他也很饿。可果子就那么多,你有枪,他有刀,怎么办?恐怕这时候我们能想到最好的办法就是杀死对方。你有可能会说根本原因是果子不够嘛,如果果子充足,这两个人就不会打起来了。可我们面临的往往是这种果子不够的情况,哪怕直到今天人类社会矛盾的根源仍是源于对资源的争夺。再退一步,就算我们到了物质生活极度丰富的时代,谁又能保证人类之间不会出现争斗呢?古代的王公贵族生活不可谓不富足,但他们之间的争斗照样你死我活。
有人会说,为什么不搞个口头协定,两人各分一半的苹果,这样既不会饿死,也不用刀枪相见。可是谁来保证双方不会违反协定,在一方吃果子的时候,另一方不会趁此给对方一枪或者捅对方一刀呢?而人的语言天生就有很大的迷惑性,欺诈、虚伪、非常不确定。日常经验也告诉我们“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所以语言、文字只能促成契约,但是没有办法保证这个契约的效力。那么谁来保证这个契约的效力呢?
霍布斯说,只有一种力量能使这个契约生效,这个力量必须大于我们每一个人单独的力量。谁违反了这个契约,对不起,就得惩罚你。
可在地球某个角落的荒岛上,谁有这个力量呢?根本没有。这时,我们两人的口头协定甚至文字契约,和废纸没有什么区别。面对这个情况,霍布斯说出了一句伟大的名言,它流传了四百年。
在国家这样一个伟大的力量诞生以前,也就是在在刚才的那样一个荒岛上,人和人一直处在恐惧和战争当中,而且这种战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为了消除这种战争的恐惧,过上安稳的.日子。人们彼此签订契约,把权力交给一个单独的强大力量,国家就此建立。要建立国家,就必须先承认国家的权威,这意味着我们要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并把这个权利让渡给国家。其次我们要服从国家管理,对不服从的人要给予惩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光我放弃权利不行,要我们大家一起把权利交给国家。
因此霍布斯口中的国家,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几乎就是一个巨无霸,是横亘在人类社会上的庞然大物,也因此霍布斯管他叫利维坦,《圣经》里那个巨大的海怪。
启发
书里还有很多丰富的内容,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这里,就讲讲《利维坦》对我个人的启发吧。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构建整个国家理论大厦的基础就是他对人性欲望的基本判断。在这前一段的时间,我接连读了两部雨果的大作《悲惨世界》和《九三年》,这两部小说主人公所散发的人性光辉,让我自己也有种甘做殉道者的冲动去唤醒他人心中的善,构造爱满人间的大同社会。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体验,让我不得不承认“利己”的欲望是一种客观存在,应该正视并且尊重它。在现实中,要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你可以鼓励人向善,但你必须正视一个事实,就是人的欲望。不能抛开人性的本质去胡思乱想,甚至想改造这种人性。
除此之外,霍布斯在写《利维坦》时所用到的理论方法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霍布斯基于人性欲望永无穷尽这样一个前提,不断推演最终构建起一个宏大的国家理论。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先找到衡量事物的基本尺度,沿着它往前推,无论推到哪你都会发现这个基本点的影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
这种思维方式在今天尤其有用,因为今天我们身处在一个非常激荡的时代,信息爆炸、真假难辨。我们认识的很多传统观念随时有可能被颠覆,而要对付这种状态,不让自己的生活失去基本的方向感,就必须找到那个怎么都不变的东西。一旦找到它,你就会明白每天碰到的东西、面对的事物,有哪一些不是你想要的,而哪一些才是你真正想要的。这样你才能在人生的关键路口做出无愧于己的选择。
《利维坦》读后感5
利维坦是传说中的一种食人海兽,后被比喻专制政府模式。政府有双面性格:由人组成,又由人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吃人的专制政府称为利维坦,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
霍布斯的《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
他重新发现了“人自身”,看到古典政治理想的不现实性。对霍布斯来说,“最佳政制”并不是最首要的,而是人的“生存”、自保。必须重建政治,确保人的生存。霍布斯首先要为政制寻找一个正当性的根基,这是因为,除了对古典理想主义的不满,他似乎也同样反对马基雅维里过分的现实主义路线。因此,霍布斯保留了古典“道德政治”的理想,但又把目光转向政治的“开端”进行思考。如果说古典政治依据目的论的自然观,发掘的是手段——目的的过程;而霍布斯把这一方式颠倒为原因,结果,历史主义的方式。
霍布斯重建道德的政治的方式是重构“自然法”理论。他发明了“自然状态”,这一状态就是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一切人为了自保在自然状态对一切事物具有权利的结果,人与人的冲突,自然欲望的激情的个体。基于此,霍布斯得出了“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自然权利”是霍布斯的新发明,也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观念。从此,洛克、卢梭、康德等哲政治哲学家无不从接受霍布斯的“权利”概念而思考政治问题。他发现了“特殊性”,自私的个体。现代性就是特殊性、个体的发现。
由此,政治哲学从以自然目的为依据转换成以人的目的建立。自然权利从古典的自然正义、正当转变为现代人的自然权利。政制的本质就是基于人的意志的人为创造,政制就是人造物。
霍布斯以“自然权利”为根据重建了“自然法”(第十四章),并在自然的基地上构建了“利维坦”式的正当生活。政制不在于确保人追求“善”的生活,而在于提供追求幸福的“条件”,霍布斯提供的是一个绝对严厉的“利维坦”来确保。而利维坦的正当性就在于前面经过论证的“自然权利”的正当性,“自然权利”就是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道德。因为它根植于人性。
不过霍布斯的《利维坦》是为克伦威尔的独裁专政唱赞歌,为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统治奠定理论基础的,他在书中用很大篇幅记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在今天看来,霍布斯的理论已不再新奇,他的政治主张也不再重要,他留给后人的是“利维坦”这个名词。在当今社会,利维坦成了政治学界、社会学界和一些经济学者们用来描述专制的政权的专用名词。现在所讲的利维坦或者利维坦模型,就是指那种不受约束的、滥用权力的、胡作非为的、令人民生活困苦不堪的专制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