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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新生转专业要求和时间(政策说明)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该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在健康复查期(入学三个月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入学(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并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随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提供注册名单,经班主任审核符合注册条件后,统一报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具体要求按《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应该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参加各类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并参加考核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执行。考核的内容,以教学大纲规定的讲授内容为依据,命题要求能测量学生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 (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方式记分。学生考核不合格,应该补考重修。补考重修按《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考勤、课外锻炼活动与每学年体育达标测试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和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分管领导批示,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由学院批准,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转专业按《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关于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以上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3、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应予以退学的;
4、受纪律处分应予以开除的;
5、跨大类转专业的。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转入高于学院招生录取批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学习成绩达不到相应要求应予以退学的;
5、违反学院纪律应予以开除学籍的;
6、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