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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春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能贷多少(计算公式)
长春公积金贷款额度为长春市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一、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39年,且售房人及共有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
8、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应提供贷款要件
以下要件为中心所需要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售房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A4纸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薄首页、户主页、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页、售房人及共有人页复印件2份,(户口婚姻状态必须与实际相符);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售房人及共有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委托银行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售房人的房屋转让合同、银行资金监管协议、首付款收据;
6、借款人所购住房更名之后的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费发票;
7、售房人所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银行卡(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9、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有效期内《征信报告》。
二、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额度:
长春市区,县(市、区)及所辖铁路沿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分别如下:
(一)长春市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阶段性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
(二)公主岭市、吉林市、通化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5万元。
(三)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阶段性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
此政策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贷款经办部门申请贷款的职工,不涉及吉林、通化、四平、白城、图们五市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贷款政策。
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房龄不超过5年(含)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含)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
2、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含)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
3、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40%;
4、对于购买存量自住住房,房龄超过20年(不含)以上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40%;
5、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6、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此政策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7、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其中存量房贷款期限加上房龄要小于或等于40年)。
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此政策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三、贷款的办理程序
1、申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贷款要件到中心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2、审核:中心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对贷款要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售房人到委托银行办理资金监管等相关手续,到房地产相关部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
3、复核录入:中心受理人员复核更名过户手续后,将贷款信息录入系统。
4、签约:审核通过后,系统输出特别条款及委托冲还贷协议等文本,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
5、抵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6、放款: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经中心复核,通知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
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公式为: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公式为: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公积金贷款本息。当账户余额不足时,从银行还款卡中扣划。
3、银行卡还款: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划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扣划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银行还款卡内。
设定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7〕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0〕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4号)。
申请条件:符合指南中贷款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见指南上方,流程图见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zwgk/gzlc/201812/t20181224_1446390.html
办理地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存量房科(长春市区)、铁路分中心沿线分理处(所管理地区)办理。
办理时间: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夏季9:00-16:30;冬季:9: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咨询电话:043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