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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掀起全民创业高潮,加快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的奋斗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围绕我市五大主导产业,从改善创业环境和提高创业能力入手,着力培育创业文化,全面落实创业政策,大力加强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服务,鼓励支持全民放心、放手、放胆创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通过构建具有菏泽特色的创业扶持体系,引导、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开展全民创业的良性互动。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促进,简化审批流程,搭建创业平台,聚焦政策资源,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政策支持;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创业者按照市场导向实施创业项目,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推动民营经济繁荣发展;坚持非禁即入,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努力降低创业门槛;坚持全民参与,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复退军人、高技能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人员自主创业,鼓励村干部、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社成员带头创业,引导广大农民本土创业。
3.总体目标。2015年,力争新增个体工商户5万户以上、私营企业6500家以上。到2017年底,全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30万户、私营企业总数达到4.4万户,每年40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微型企业,2000户微型企业升级为中小型企业;全市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园区达到20个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突破10亿元;征集整理创业项目500个以上;每年创业培训1万人;创业带动就业8万人以上。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使菏泽成为更具活力的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重点
4.强化创业培训。全市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要开设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定期举办高水平的高校学生创业竞赛,鼓励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组织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例。按照“创业大学+学院”、“创业大学+教学点”、“创业大学+实训基地”等模式,加快创建菏泽创业大学。实施“百名创业培训教师”培养计划,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5.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库。整合行业专家、创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库,成立创业指导专家团,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帮助解决创业难题等。
6.建立创业项目库。各级创业服务机构可通过购买、组织开发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并组织专家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逐步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项目库。建立创业项目发布和推介制度,定期举行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
7.建立创业信息平台。设立市、县(区)两级创业服务网站和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案例、专家名录等信息。开设创业服务专栏,设立创业服务热线。
8.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各县区要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积极兴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留学生归国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园、创意农业园、创意文化园、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廉价的经营场地,提升集聚发展效应。通过落实房租补贴、场地补贴、物业水电补贴,切实降低创业成本,引导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园区。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会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9.鼓励返乡创业。发挥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多的优势,以“返乡创业,建设菏泽”为主题,在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在外人员“返乡创业,建设菏泽”创业服务站,引导和鼓励外地菏泽籍人士组建区域性商会,定期举办返乡创业恳谈会,宣传我市创业政策,吸引他们回乡创业。
10.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网络创业主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青年群体利用知识和信息优势,开设网店和网站,创办网上商城。引导实体企业利用网络手段拓市创业,开发网络定制产品,开展网络销售,实现线上线下的有效融合。
三、扶持政策
1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创业投入,将创业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列支全民创业基金(其中市直不少于1000万元、县区不少于500万元),并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主要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创业项目购买、创业大讲堂师资费用、返乡创业恳谈会费用、优秀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工作宣传、创业工作经费等,以保障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合理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确定每年拿出1200万元,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奖补等。
对达到省级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支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 (街道办事处)、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对创业型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除省补贴的4000元外,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筹集;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每人不低于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创建网商联盟,规范行业行为。每年评选十佳网络创业先锋、十佳创业网店,每家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1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放贷款。降低青年创业者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捷的信贷资金支持。发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作用,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林权证抵押担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农民创业。
13.加大创业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凡在菏泽市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15年市本级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5000万元,县区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试点资金安排不足时,可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小额担保基金。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市县两级每年安排足够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1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小微型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鼓励发展行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体经营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相关税费。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达到福利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国家鼓励性产业的依法减免相关税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5.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重点资助高校毕业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创业,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3予以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16.降低创业门槛。建立创业绿色通道,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律向所有创业者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与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准入条件,认真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企业住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企业,鼓励一家多人创业,不断拓展创业主体发展空间。
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作用,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四、组织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成立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支持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对全市促进创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做好与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对接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考核办法,确保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8.强化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在市、县(区)两级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创业服务指导站,做好促进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市、县(区)两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成立创业指导专家团,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法律咨询与援助,帮助解决创业难题等。积极开展“创业助推1+3”活动,为每一名创业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落实一处创业场地,提供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取消一切影响和阻碍创业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者的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经济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创业环境,侵犯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19.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全民创业这一主题,积极配合宣传好全民创业活动。市县(区)电视台、菏泽日报、牡丹晚报等报刊要开设全民创业专栏,进行创业政策解读、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动态报道等。有关部门要举办创业大讲堂,定期、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来菏宣讲创业政策、创业理论和创业经验。继续举办菏泽市创业大赛,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典型。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10名优秀创业者,授予“返乡创业、建设菏泽”创业奖,给予10万元(物资)奖励;各县区要设立“县(区)长创业奖”,进行表彰奖励,在全市上下营造崇尚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
20.严格目标考核,强化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将创业政策完善和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进行专项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