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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协会章程
自驾游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本会英文译名: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是由省内景区(点)、自驾车旅游基地(营地)、宾馆、餐饮、旅行社(公司)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银行、保险、汽车生产服务单位及经营自驾车旅游、热爱自驾车旅游的个人﹑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服务会员、促进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为宗旨,为xx省旅游经济的发展及旅游文化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xx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发布xx省自驾车旅游安全、服务及设施规范,规范xx省自驾车旅游的经营,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维护自驾游市场秩序;
(二)积极开展与社会其他组织的交流活动,搭建会员与政府、会员之间的沟通平台,促进彼此的合作;
(三)参与有关自驾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经委托可承担自驾游项目评估、质量监督、自驾游指示(警示)标志设计、成果鉴定、各类资格与资质评定,抽样调查、安全检查、评比、表率、奖励等活动;
(四)定期对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现状进行调研,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为会员提供与自驾车旅游运营有关的技术服务与经营管理咨询、法律援助;
(六)策划并协同相关部门实施各类有助于提升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品质的活动;
(七)组织省内外新闻媒体进行自驾车旅游宣传,普及自驾车旅游知识,出版发行自驾游书籍、报刊,组织各种形式的自驾游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专题交流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自驾游从业人员及自驾游爱好者的培训;
(八)创办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实体,配合开展自驾车旅游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1. 团体会员为全省旅游企事业单位、汽车俱乐部、汽车商家、汽车相关服务业和交警、交通、救援组织等部门;
2. 个人会员为有车族、准购车族、持有驾照的人员和热爱自驾旅游的个人;
3. 荣誉会员为关心和支持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政府领导、专家学者、其他社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团体的意愿;
2.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 热爱旅游,热爱汽车文化;
4. 团体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 个人会员应年满18周岁;
6. 荣誉会员应关心和支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并具备有利于促进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由会长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3.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和会员证书;
5. 团体会员授予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统一颁发的会员铭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对本团体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不组织、不参与有损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行业规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采取警告、批评、劝退和除名等处罚措施或建议并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罢免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表彰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负责全面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副会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秘书长开展工作。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理事的增补及常务理事的增补;
5. 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6. 组织领导本团体的业务工作;
7. 执行会长和法人代表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