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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本

2023-08-14 13:18:42 高考在线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友谊东路51号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7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详见下表)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经股东书面申请,董事长同意后可以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股东会及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1-2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会议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议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股东必须保证入股资金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所得。并保证按时注入资本金且中途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