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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小学章程范本
乡镇中心小学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县xx镇中心小学 英文名称:,简称。
学校地址:xx县xx镇xx村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 学制六年 办学规模15 个教学班
第三条 学校在xx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xx镇中心小学属镇所在地中心校。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六条 办学方向:与时俱进,严谨治校;勤学好问,文明守纪;愉快学习,健康成长。
第七条 培养目标:诚信做人、智慧成才,一切为了学生终身发展。
具体包括: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爱美情趣。
第八条 发展定位: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通过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九条 办学宗旨:孩子向往的乐园,家长放心的学校,人民满意的教育。2016年,学校素质教育水平达到县一级甲等学校的标准,2017年通过市“合格学校”评估验收,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内涵,完善特色,与时俱进,到2018年创建成为县品牌小学。
第十条 办学特色: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名师立校,科研兴校”战略,鼓励教师岗位成才,争做各级教学能手,突出“体育艺术教育”和“教科研”两大办学特色。
第十一条 校训:用知识的力量,扬起希望之帆。
校风:尊师守纪,文明礼貌,团结友爱。
教风:为人师表,勇于创新,关心学生。
学风:勤学苦练,诚实虚心,持之以恒。
第十二条 每年的9月18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学校设立校徽、校歌《xx中心小学在前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研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设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会等,全面负责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工作职责:
1.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和十八大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3.做好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4.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5.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6.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督作用。
7.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支部工作原则:
1.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腐败现象,依据党章党纪严肃处理。
4.建立健全党务档案,做到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人事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副校长任免提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中层干部、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4.财务权。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3.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4.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1.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支部书记、副校长、主任(中层领导)、工会主席等人组成。
2.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每周周一第一节进行。
3.校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校长主持。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等项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裁决提供依据。
4.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正确意见,作出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作出最后裁决。
第十九条 由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制度如下:
1.教代会推选主席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中教师代表不低于60%。
2.教代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中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十条 教师代表大会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教职工制度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及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早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处设主任1人,教研组长3名,全面负责本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工作内容: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认真执行上级教育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意见等。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3.定期召开教学科研工作会议,研究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为教学工作服务。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教师开展好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4.负责各类课题的规划、申报、立项工作。
5.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及时定期做好教学分析与业务讲座,学期末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
6.负责学校活动课程落实工作,定好相关制度,做好活动课质量的评估工作。
7.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比赛活动
8.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学生的考勤、奖惩、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9.做好招生、编班、转学和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预订工作。
10.科学地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规定。
11.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质量抽测。定期进行备课、作业抽查,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12.做好会议记录、《学校大事记》、《学校日志》的记载,负责信息宣传及校长文秘工作。
13.负责家长学校的工作。
14.负责学校微机房、课件制作、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室、实验室、体育室、音美室、办公室、少队活动室、各班级教学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添置。
15.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核。
16.负责学校网页的制作、上传,学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三条 德育处、少先队部负责学校的德育、安全、体育、卫生等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少先队部设辅导员一人,副辅导员一人,全面负责队部工作。
德育处、少先队部工作内容:
1.认真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利用德育基地、图书、歌曲、影视、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礼仪常规》,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4.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
5.培养和使用好少先队辅导员,搞好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的德育功能,定期召开少代会,抓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活动。
6.抓好学生一日常规管理,深入开展争夺“流动红旗”、创建“文明班级”活动,使学生的养成教育扎实、深入、持久地开展。
7.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清洁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文化,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宣传栏、广播、电视等搞好宣传工作,使校园环境全方位达到最优化。
8.及时妥善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及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偶发纠纷,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9.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杜绝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10.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师生体检,定期组织召开学生运动会。
11.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文明班级、优秀中队等评选工作。
12.制定学校课外、校外教育发展规划,学年计划,以“突出重点,全面发展”为原则,组织安排、检查评比各小组活动情况,使课外、校外教育朝着健康有特色的方向发展,负责抓好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务处 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人,报帐员1名,全面负责总务后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工作内容: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运输工作。
2.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3.定期对校舍、电路等进行检修和维护,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花化、文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不断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努力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6.办好管好学校食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7.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劳动和各种公益劳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既要做到分工明确,又要做到相互合作 。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年末写好全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收施教区内年满7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开学,转学学生和不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借读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密切合作,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年限6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对有病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县医院),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
第三十一条 学年末学科考试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学校执行不留级制度。对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八条 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业等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谈心式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
第三十九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四十条 坚持学校领导成员听课制度,校长、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假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原则上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作业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一律使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积极组织校本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其他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认真抓好体育课、大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秋季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渗透美育教育。注意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指导好学生课外、校外活动,与学生家庭、素质教育基地、图书馆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好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安排好课余生活,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评奖活动,严格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举行“法制安全教育活动月、周”、“教学研讨开放周”、“我能行文体活动周”、“科技文化艺术周”等活动。
第五章 财产与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办学条件及经费,按照分级办学管理的原则,以国家财政(教育局等)、镇政府拨款为主,学校自筹、社会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为辅,努力达到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
学校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率。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花化、文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所创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全部免除一切费用;按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执行“补助”政策。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益。每年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或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五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兼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七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八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月月有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分管副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与相关班主任以及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假期安排好值班人员,加强学校财产的保管。
第五十九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外出报请县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教育
第六十条 学校与家庭、村组建立联系网,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素质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并定期组织学生到基地参观、实践、考察,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六十二条 各教师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收集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1.成立家长学校,以教学班级为单位,成立家长班级,采取六年制方式,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期至少开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2.每学年开展一次家长教育经验交流会活动,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家长”。
3.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第六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每学期评选学校优秀教师并向上级推荐。
第六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呈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的行为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思想品德高尚,对集体有特殊贡献,个人有良好特长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由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解释权归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