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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日照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制定了日照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管理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日照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日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政发〔2009〕15号)、《日照市市级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财教〔2016〕8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资金拨付
第一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包括: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启动资金、高层次创新团队资助资金和高层次创新人才科研经费等(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人才(团队)名单及资金扶持额度,结合项目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各按总额的50%拨付。市政府发文公布人才(团队)名单后,项目启动期扶持资金于15日内拨付到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中期评估合格的,后续扶持资金于评估意见确定后15日内拨付到位。
第二章 资金监管
第四条 市、县两级组织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与项目期满验收工作同步进行。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资金扶持对象及扶持标准,指导市属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对扶持资金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扶持项目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与资金扶持单位签订项目进展、资金拨付及监管协议,做好扶持资金跟踪管理工作,指导资金扶持单位做好项目自查工作,配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做好扶持项目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工作。
第七条 资金扶持单位要自觉接受组织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强化监管,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 中期评估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名单公布后第二年,组织对人才项目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定性定量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估内容包括业绩评估和财务评估两部分。
业绩评估内容:主要考评人才(团队)项目实施进度、主要学术技术成就及标志性成果、在岗工作时间、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平台载体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业绩评估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织实施。
财务评估内容:主要考评人才引进单位扶持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带动社会投资及多方融资情况、财务管理及信息状况等。财务评估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中期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通知,安排部署中期评估工作。
(二)单位自评:被评估单位根据要求准备材料,并结合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各区县的项目自评报告,由当地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直部门(单位)的项目自评报告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现场评估: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第三方组织成立评估组,以学术、产业技术和财务管理的专家为主,采用书面评价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现场考评情况,经集体分析论证,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四)综合评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综合评估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作为下阶段扶持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扶持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停止支持,不再拨付扶持资金。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期满验收
第十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依托的市直部门(单位)或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的内容和程序按照中期评估的要求进行,可与每年度其他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并在按规定申报人才工程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将及时收回项目扶持资金。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组织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档案,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付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扶持资金:
(一)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诺的;
(二)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与引进单位保持合作的;
(三)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
(四)中期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创业人才(团队)转让核心技术,或以核心技术到其他地方申请类似资助的,或以同类项目在其他地方注册运营的;
(六)创业企业发生抽逃注册资金或转移关键设备等行为的;
(七)创业企业破产,或被他人收购的;
(八)创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九)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
(十)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人才(团队)引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付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再申报人才专项扶持项目:
(一)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
(四)人才(团队)引进企业破产,或被他人收购的;
(五)人才(团队)引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
(七)在人才(团队)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日照市市级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