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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07:16:21
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
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NUR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护理工作者,以“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与发展上海的护理科学事业,促进护理专业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护理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单位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护理学术期刊;
(三)大力普及推广护理科技知识;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技术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并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八)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创优活动,树立优良行风。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继续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会员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设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具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并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
2、具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获得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或技师及以上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跨会申请本会会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
(二)学生会员 医学院校护理专业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或中专生。
(三)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疗生产单位。
(四)荣誉会员 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对学会工作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护理专家。荣誉会员为永久性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发给证书,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六)单位会员权利:除享受上述(一)--(五)外,可优先获得参加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会名额。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各种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读物;
(七)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最长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 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评选护理科技进步奖、优秀论文;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生效方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或常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单位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单位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单位被撤销之日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规设置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单位会员的主体学科性质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另一类是按专门工作设置的工作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工作委员会”。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市科协备案。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上海市护理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不直接发展会员,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第三十七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由上海市医事团体联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财务核算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4月 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