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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实缴出资)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唐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及类型
第三条 公司名称:唐山***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定的为准。
本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经登记机关核准,不断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至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权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