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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之批复的特点
1、概念
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文种。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所用的公文。当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和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向上级请求指示和批准时,上级机关就应当通过批复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明确的答复,使其明确行止。
2、特点
批复是一种下行公文。除了直接回答所请示的事项以外,无需涉及其他问题。主要特点:
(1)行文方向的定向性
批复只用于答复有隶属关系下级机关的请示,它属于被动行文,提出请示的下级机关就是批复的主送机关、批复的行文对象,目的在于解决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具体问题。答复同级机关和没有隶属关系机关洽商工作或询问事项的来文,就不能以批复行文。
(2)行文内容的指示性
批复是上级机关针对来文单位请示的具体问题作出的答复,态度鲜明,意见具体可行,让下级机关有所遵循,明确行止。
(3)行文效果的约束性
批复是上级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并经慎重研究而决定的,其意见不是提供参考,而是请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的。
3、类型
按针对内容的不同,批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指导性批复。在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同时,进而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活动提出指导性的要求
(2)具体性批复。就下级机关请示的具体事宜所作的批复。
(3)法规性批复。对下级机关拟制报批的行政法规制度给予批准使用的批复。
(4)直答性批复。只对上报请示的单位直接作出的批复。
4、写作
正文是批复的主要部分,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所作的具体答复。一船由引语、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引语。引语是批复的第一段或第一句话,这是批复的根据。其作用在于表示已经知道下级请示的'问题,从而引出应有的答复性的文字。一般情况下,引语只要说明下级机关有关请示已经“收悉”,表明批复者的态度,如“同意……”或“根据……意见,现函复如下:……”。
(2)主体。这是批复的中心内容。内容简单的,一般只有一个段落,只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应该不应该;内容复杂的,可以分段,逐条表明态度,或原则同意,或不拟批准,或需要补充、修正的地方。
(3)结尾。批复结尾可写上“此复”,或不写。
5、注意事项
(1)内容应有针对性
批复的内容应针对来文请示的事项,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应说题外的话。如果有其它意见要告诉请示单位,应另外拟文,以通知行文,不能在批复中“搭单”。
(2)表达应直接明确
批复的表达要干脆利落,态度要直率明确,是否同意来文请示或同意采用哪种方案,都要直截了当地表明态度,不能含糊其辞,让人捉摸不定。
(3)依据要充足可行
批复对于请示事项的答复,必须以一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接到下级机关来文后,如同意请示所提要求时,可以不说明理由;如不同意来文请示事项时,必须说明一定的理由依据,作必要的解释,以理服人。
(4)行文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