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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小学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本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市XX镇XX村(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幼儿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本单位的人事编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阅学校支部行政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民主选举产生,经教育上级主管单位任命。
第十一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财务管理实施;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全额拨款。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