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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范本
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范本1
第一条 本规则由一栋洋房业委会全体委员(含候补委员)共同制定,作为业委会的工作守则,由全体委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 业委会委员应恪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程》的相关规定,在业委会工作中力求公平、公正、公开,尽职尽责,不以委员身份谋取私利。
第三条 所有委员一律平等,业委会的所有决定均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 执行主任制
1、一栋洋房业委会日常工作采取执行主任制度,即由执行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执行主任采用轮换制,三月一轮换,委员依次担任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与后两任执行主任组成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共同负责处理社区日常事务,例如涉及帐号共管的财务审批事项,处理收发文件,组织业委会会议等。
3、执行主任是业委会的召集人,执行主任轮换不应影响业委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业委会内部可对委员进行专项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各有侧重。
第六条 业委会会议:
1、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或执行主任,或三名委员联合申请召开。会议由执行主任或其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主持人应根据近期工作和委员意见确定议题。
2、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者。业委会会议应向业主公开,允许业主旁听。业委会的所有决定均应通过表决方式产生,表决的少数一方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妨碍决议的执行。
3、业委会会议也可采用书面或网络形式召开,即会议发起人将需要讨论或者表决的文件以书面(含邮件、OA系统)方式提供给委员,征求书面意见。确定委员已经收到表决文件的情况下,征求意见截止期限到达之时未表态者,视为同意。
4、决议:业委会决议应加盖公章,及时在社区公布并报送社区居委会。
第七条 公章
1、公章由业委会秘书或者非主任委员保管,每次公章使用均应书面记录,在决议上盖章必须经多数委员签字同意。
2、如公章保管人未按照本规定使用公章,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八条 秘书
1、业委会秘书负责业委会日常工作,包括接待工作,收发文件,会议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具体由执行主任安排。
2、秘书应认真做好业委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发给委员并存档。
3、业委会的所有表决文件均应由秘书负责落实委员的签字并存档。
4、秘书应向委员做每日工作通报(以邮件、短信或OA方式),将当日所接到的投诉、文件,以业委会名义所做的工作向委员通报。
第九条 监督
1、业委会全体委员均应尊重、遵守本守则之各项规定,如有严重违背者,业委会可通过表决予以罢免。
2、社区业主、业委会委员、业委会秘书均有权监督业委会或者委员的工作,如发现有违背《业主规约》、《议事规则》和本《守则》则,均可向业委会提出(由秘书记录,并通报全体委员)。业主反映的意见,业委会必须及时反馈;委员或秘书反映的意见,当事委员应及时向业委会做出反馈。
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范本2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均在自愿为广大业主服务的愿望中当选。为保障小区业主应有服务,从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的各种合约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特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搞虚假的原则,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明确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民主自治中的地位与责任,业主委员会应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树立全心全意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思想、有奉献精神。不遗余力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各业主的监督和考验。
第四条: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加会议;中途退席的应征求多数委员同意。缺席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表决意见。
第五条:坚持组织领导,服从组织决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切以组织决定统一行事。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行事,不得谣言惑众,肆意妄为。坚决不做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委员要举止文明,形象得体。不得在小区内公然参予打架斗殴,不得随便辱骂、诽谤他人。文明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禁止对其它委员出言不逊。禁止辱骂其他委员,禁止以各种方式扰乱会议秩序。坚持学习,关心时政,提高从事为业主服务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委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恪自律,勤奋工作。主任要管理好公章及其它由其保管的各种资料、文件,要按组织的决议使用公章、材料。
第八条:坚持委员值班制度,各委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认真接待处理业主的各项投诉、来访事务、细心调研、解答疑难。不得态度横蛮无礼,不得敷衍应付,推卸责任,不得办事避重就轻,有始无终,忠实履行委员义务。
第九条:委员违反第五条未请假、请假后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的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席的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以下处理;
1、违反一次的予以警告;
2、违反两次的责令书面检查;
3、三次以上的责令停止委员工作,并通报批评;
4、情节严重的提交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委员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长期不能出席会议并长期不能为业主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不同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责令书面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
3、责令停止委员工作并解除一切职务;
4、提交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一切正常或非正常原因停止委员职务的,离职前须作好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通报批评,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本守则。规范金兰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适用于全体业主委员会的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