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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1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 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水平,根据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自身职业素质,自觉肩负起教育的使命,是我校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办社会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师德规范具体要求:
根据我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小学实际制定以下师德规范要求: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前提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2)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权利和义务。
(4)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静心、尽心、精心,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3)认真备课上课(没有教案、没有准备不上课),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提高教学活动的有效性。
(4)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本职工作;不得随意离开班级或者串班;在带班过程中手机不进班;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3、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的灵魂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以诚相待,关注每位学生的发展,激发学生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
(3)关心爱护每位学生,用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幼儿,尊重学生的人格,建立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
(4)不准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2)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教育理念,使幼儿愉悦成长。
(3)勤思考,敢创新,积极参与小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
(4)寓教于乐,乐教勤业,诲人不倦,把传授知识与养成学生的行为习惯相结合
(5)不得以外貌特征、家庭环境等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奉献教育,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仪态端正,举止大方,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3)关心集体,团结协作,诚实谦逊,树立新时期的教师形象。
(4)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 。
(5)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参与社会各办学机构的有偿授课。
6、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师德建设具体措施
(一)加强学习教育
1、将师德师风师规纳入教师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正面教育引导,大力弘扬本校教师的师德风范,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2、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师德专题培训,牢固树立抓好师德建设是本职,不抓师德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师德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
3、把师德教育与育德能力培养贯穿教师专业发展的全过程。
(二)师德评价考核机制
(三)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
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并与每一位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师德承诺书和责任书要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同事的监督。党员和骨干教师要带头践行师德规范。教师业务档案,一学年一承诺和一责任书,一学年一考评 。
(四)形成师德激励机制
1、年终评优,师德优秀者优先。
2、骨干教师评选重师德表现
(五)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1、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与学校廉洁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对教师的关爱和严格要求统一起来。
2、积极发挥党员在师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编人员和直聘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坚持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学院教师主体地位和改进创新师德建设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院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学工、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学院关于师德建设的总体部署。
第五条充分发挥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制定学校师德建设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院属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接受师德建设违规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第六条师德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违规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师德建设机构、师德制度和师德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院网站、院报开设师德建设专栏,公布师德建设相关内容。
第七条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加强师德宣传,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学院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九条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条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严格师德考核和注重师德激励,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选培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办班办学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课堂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未经学院批准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参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学生及家长的宴请;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师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师德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学院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