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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版)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2016版)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征拆工作进度,切实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制定了《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征拆工作进度,切实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征拆户购置新建商品住房,落实奖励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对象
(一)市城区(含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12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市城区(含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下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在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正在实施的项目所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拆迁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腾房交地后12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没有合同注销记录。
(三)征拆户没有其他违反规定套取奖励和补助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分别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征拆户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购房奖励和购房契税补贴。
二、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截止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开始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腾房交地后12个月内购房。
三、享受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选择货币补偿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补偿;
(二)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按期腾房交地;
(三)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四、享受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购房奖励:征拆户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新购商品住房面积(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一次性享受200元/㎡的购房奖励(已按潭政办发〔2016〕23号享受政策措施(五)、(六)项购房奖励或补贴的不在此列),仅限一次(套)。
2.购房契税补贴:征拆户本人购房,契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减免;以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所产生的契税实行购房补贴,先缴后补,仅限一次(套)。
(二)购买二手住房不享受上述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和原定税费补贴政策。
五、申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购房奖励应提交的资料
1.购房奖励申请审核表;
2.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征拆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购房人为征拆户法定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询问表复印件;
6.购房款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7.购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请购房契税补贴应提交的资料
1.购房契税补贴申请审核表;
2.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征拆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购房人为征拆户法定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购房款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6.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申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流程
按申请、初审、审核、比对、拨付流程办理,具体为:
(一)征拆户向被征拆房屋所在地的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申请;
(二)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资格等进行初审;
(三)市房屋征拆管理部门复审;
(四)市房产交易中心对申请事项进行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录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五)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凭申请审核表拨付资金。
从第(二)项开始,由被征拆房屋所在地的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派专人办理。
七、受理时间
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在受理后一个月内拨付购房奖励或购房契税补贴。
八、经费来源
市级、区级、园区征拆项目,根据原有征拆资金来源,按征拆项目总户数以2万元/户的标准在征拆监管资金中予以留提,列入征拆成本。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和市征地拆迁管理处统筹建立专帐管理,专项专用,购房奖励实施期满后分别与项目业主单位结算,不足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追加,剩余资金按原付款渠道返还。
九、其它事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2016年4月12日之前做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购房奖励,只享受原定税费补贴政策。原定的二手住房税费补贴政策执行至2016年7月7日止。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拆的在2016年4月12日之前按84号文件已完成征拆补偿的项目所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拆迁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购房奖励,只享受原定税费补贴政策。未按84号文件实施的项目不享受购房奖励。
(三)征拆户在享受购房奖励或购房契税补贴的,原则上不能办理退房。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退房,必须将购房奖励或购房契税补贴退回原帐户后才可办理退房手续。
(四)征拆户应在领取补偿款后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购房奖励和购房契税补贴的申请工作。
(五)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户及租赁单位自管产居住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解除租赁关系并腾退公房后,凭房屋租赁签解约的相关手续、腾退资金结算凭证,可享受购房奖励和购房契税补贴。
十、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