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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暂行)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暂行)
海南省人社厅发布了《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及档案的接收、查阅和调出的具体要求和操作,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统一服务标准,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三、档案接收
(一)接收原则
流动人员申请户籍所在地存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人才机构)负责;申请工作所在地存档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同级公共人才机构负责。
1.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原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各级公共人才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申请档案接收。
(二)接收步骤
1.申请
流动人员以户籍地为由申请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以工作所在地为由申请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证明或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委托他人或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符合规范的委托书、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核实
公共人才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核实相关申请材料及存档单位资质。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并说明原因。
3.调档
对已确认存档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见附件1);对未确认存档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应确认其权限后再发函调档,或将该档案转至当地公共人才机构再行调档。
4.收档
(1)流动人员存档单位须通过机要或派专人转递档案,不得交由本人自带。
(2)查验存档单位开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登记档案转出单位、时间和转档缘由。
5.档案审核
(1)档案管理人员须核对档案目录、档案内容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等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可靠、完整齐全。
(2)发现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档案中缺少部分关键材料,但不会导致一人多档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缺少材料登记表》(附件3)后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4)档案材料严重不全,可能导致一人多档且无法补全的,应退回原存档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
6.接收登记
(1)对通过审核的档案,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合同》(见附件4),办理档案托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填写档案回执,盖章后寄回原存档单位。部分材料尚未补全的,应在回执中注明,档案审核材料应及时归入档案并做好审核信息登记。
(2)对接收的档案,必须建立接收人事档案登记台帐,及时准确登记档案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档案转入时间、转档单位等信息。
(3)对登记后的档案应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入库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接收登记台帐签字确认,登记台帐永久保存,以便核查。
四、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和存放
(一)档案材料的收集应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和《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的要求执行。
(二)公共人才机构要对档案材料认真整理,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1.材料分类。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第四章要求进行分类。
2.材料排序。应根据档案材料形成时间先后和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