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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起诉书

2023-08-11 01:20:11 高考在线

  解除合同起诉书1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xx市xx区xx路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交纳了代理费xx元,但被告严重违约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派技术员上门技术培训指导、不按照约定的价格提供设备),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已于xx年x月x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xx元,被告不理,无奈只有诉至贵院维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起诉书2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被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代理人傅XX与被告就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xx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租金从20xx年4月15日计至20xx年1月7日为_______元,滞纳金暂计至20xx年1月11日为____元(每天按逾期额的%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费,从20xx年1月8日计起按每月元计至被告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20xx年6月至20xx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____元、公共维修基金为______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8日,投资项目合同范本。原告全权委托处理址在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产的出租等一切相关事宜。20xx年4月14日,傅XX将上述五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足浴”,相应达成了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1、各套房产的租金标准分别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2、租赁期间均为20xx年4月15日起至20xx年5月29日止;

  3、各合同均规定被告应提前并每一个月一次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拖欠金额部分的2%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半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范本。

  被告一直拖欠自20xx年4月15日以来的租金,拖欠的`租金从20xx年4月15日计至20xx年11月15日为_____元,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20xx年11月15日为_____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于20xx年11月16日支付了18万元款项,此款项尚不足清偿滞纳金。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于20xx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告》,单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函已于次日送达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从20xx年6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截至20xx年11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元、拖欠公共维修基金 _______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签字)

  20xx年____月___日

  解除合同起诉书3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住所地:HC苏家街40号

  负责人:HDY,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LXB,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联系电话:0000000,手机111111111

  被告:ZL,女,xxx年11月8日出生,工作单位:HC天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22222222222);住所地:HC市太和镇古山村三组35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2、请求被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73129.69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5年8月8日被告向我行合阳支行提出购房借款申请,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文件,经我行合阳支行审查,同意其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HC合阳)农银个房字(xxx5)017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xxx5年9月4日对所购房屋(HC市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108号9幢2-4-2号)进行了抵押登记。xxx5年9月16日我行合阳支行按约向其发放贷款9万元,期限10年。贷款发放后,被告按约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至xxx8年2月,从xxx8年2月开始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十六条2款(2)规定,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我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根据上述约定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73129.69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HC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公章)

  二0xx年六月一十九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