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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写作注意事项

2023-08-09 04:46:06 高考在线

  民事上诉状写作注意事项

  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享有上诉权的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凡是在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都可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具体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部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都可以作为独立的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上诉人或者以其中的一方为被上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凡法院判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但只能作为参加之诉对方当事人的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享有上诉权的.人,一般是自己通过提起上诉,行使其上诉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上诉。委托代理人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也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二、必须是对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判提出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所作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所作的判决。

  不得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第一审法院所作的除三种可以上诉的裁定以外的裁定;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定;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定。

  不得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决。

  三、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对判决是十五日,对裁定是十日,都是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法定的上诉期限一般不得变更。如果确有法定事由需要顺延的,应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期限的计算可能因各种情况而有变化。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律文书的次日起分别计算,但是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收到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计算,即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而无人上诉时,该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间,从共同诉讼人中最后收到裁判书的人收到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而普通的共同诉讼,由于其为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别计算上诉期限。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其上诉期应从最后收到裁判的代表人收到裁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是当事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法院所作裁判的诉讼文书。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某些当事人在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即表示不服要上诉,但过后又不想上诉了,还有些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过后又想上诉,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采取较为慎重的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状。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口头上诉是无效的,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