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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注册名称: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址:xx市xx区xx路6003号A栋16层02单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 股 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监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股东报告;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