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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章程》修订并通过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章程》修订并通过
9月2日,在省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一次会议上,《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章程》修订并通过。《章程》由原来的14条增加至38条,条款有增加、有删除,也有合并。
新《章程》的启用,意味着省消费者协会——这个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社会组织,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了更多变化。日前,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狄伟,为广大读者细解新《章程》的变化。
变化一:从“社会团体”到“社会组织”
此前,省消协被定义为“社会团体”,而在新《章程》中,省消协被明确为“具有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从“社会团体”到“社会组织”,虽然只有两字之变,但却表明了省消协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它与商会、行业协会等有着本质区别。
新《章程》明确,省消协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三方面:财政预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章程》同时明示,省消协不会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变化二:代表消费者参与法规制定
新《章程》明确,省消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狄伟说,省消协的这一条职责,看似表述简单,实则意义重大。在一些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制定过程中,曾出现过相关部门选取的消费者不具代表性、或消费者参与流于形式等问题,因此引起公众不满。今后,相关条款制定的过程中,省消协将集合消费者力量、反映消费者呼声,积极参与其中。
变化三:支持消费者“打官司”
新《章程》明确,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协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狄伟表示,这条规定表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到消协去投诉,但如果经过消协调解未果的,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省消协将给予公益支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变化四:理事会成员不含经营者
新《章程》同时明确了省消协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构成。
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社会性原则,省消协第五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共选举产生142名理事会组成人员。狄伟说,为保证省消协的客观性、公正性,本届理事会成员不含经营者,其成员主要来自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地方消费者协会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