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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称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不含国际借记卡和专用卡)。
联名(认同)借记卡是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其中与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联名借记卡,与非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认同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是发卡银行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持卡人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芯片卡进行交易。
第四条
借记卡按照目标客户类型分为工银灵通卡、工银理财金账户卡和工银财富理财金账户卡。
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类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联名(认同)借记卡持卡人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
申请借记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中国工商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关闭或开通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各渠道的交易限额。磁条芯片复合卡持卡人还可选择单独关闭或开通借记卡磁条交易介质的功能开关,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磁条交易介质在各渠道的交易限额。
第七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借记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临时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临时挂失1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可在规定期限后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发卡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书面申请办理密码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借记卡办理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业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借记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设置有效期。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领用对账簿。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网点或网站(www.icbc.com.cn)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