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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星期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许昌星期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许昌星期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
许昌星期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许昌星期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许昌市鄢陵县新区胜利街166号。
第四条 公司在许昌市鄢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日杂用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体育器材、保健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五金家电、家具、宠物用具、农副产品、厨卫用具、工艺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黄俊涛
家庭住址: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643号
身份证号码:411024198410100712
以货币方式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位。 股东二:郑丽晶
家庭住址: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
身份证号码:411024198703200020
以货币方式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于2013年12月25日前到位。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三)、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许昌星期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