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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2015最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2014年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 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 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以本社成员为服务对象,帮助本社成员开展经营活动,为本社成员提供与水稻种植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本社成员在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水稻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本合作联社吸收从事与本合作联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四)查阅本合作联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联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联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合作联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合作联社或者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合作联社或者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