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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春季除四害工作计划
篇一:
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和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钱相街道除“四害”工作适用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易招致和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六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措施消灭老鼠。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标准:
(一)夹日法测定低于1%;
(二)粉迹法测定低于3%;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七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及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等工作,严格控制所辖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场所。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阳性房间平均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应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九条各单位、居民住户要采取多种方法杀灭蟑螂。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蟑螂密度标准:
(一)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三)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条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厕所(贮粪池)由环卫部门负责;
(三)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设在主要街道上的垃圾箱、桶由环卫部门负责;小街小巷内的垃圾箱(桶)及社区内垃圾箱(桶)由当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窨井(缸)、下水道由建设部门等责任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六)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七)居民住宅内部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和领导;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并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有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四条各街道可根据当地除“四害”工作的具体情况,成立区域性除“四害”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住户,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进行,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对超过本规定标准而不采取措施的单位,由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指定除“四害”服务机构强行除“四害”,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除“四害”监督员,经必要的业务培训由市爱卫会统一发给监督证书。
除“四害”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地区内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十七条经检查,除“四害”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由市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指导监督其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不参加评卫生先进活动;已获得卫生先进单位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而招致“四害”集聚或造成“四害”孳生的,要对除“四害”监督员给予监督教育。
第十九条除“四害”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1995〕99号)同时废止。
除“四害”工作适用本规定。各县区城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易招致和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七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措施消灭老鼠。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标准:
(一)夹日法测定低于1%;
(二)粉迹法测定低于3%;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八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及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等工作,严格控制所辖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场所。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
篇二:
根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虫害种类的不同,选用不同的作业器械,将有利于提高作业效率和虫害杀灭力度。
第一部分:常用药械的选择
1、针对五小单位的外环境多蝇区域,选用背负式机动喷雾器或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进行常量喷洒。
2、室内五小单位成蚊、成蝇处理,选用超低容量喷雾器进行空间处理,快速杀灭成蚊、成蝇。
3、室内蟑螂的靶标处理和蚊蝇孳生地处理,以及蚊蝇栖息地的滞留喷洒处理选用“哈逊”手提式喷雾器进行处理。
4、对于隐藏在各种管道内的蚊蝇和蟑螂,选用热烟雾机进行熏蒸处理,将有很好的杀灭作用。
第二部分、组织实施
1、虫情、鼠情调查:在进场后用10天时间进行鼠、蚊、蝇、蟑孳生地和栖息场所的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登记、绘制分布图。在此基础上,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蚊蝇孳生地检查可同时进行,鼠迹和蟑迹检查同时进行,由消杀人员巡回检查,质控人员全面抽查,每半月一次,11月至翌年3月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消杀措施。
2、四害密度测定:在进场后15天内完成行鼠、蚊、蝇、蟑密度第一次测定,选定测定点,工具、方法、评估和定期测定频率等均按附件(1)“四害密度测定实施细则” 的要求实施。
3、前期消杀:根据技术方案的要求,在本底调查的基础上,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蚊、蝇、蟑孳生地和栖息场所前期消杀工作,窨缸、窨井、下水道和不能排除和积水,按不同类型的要求,施放缓释块或生物灭幼剂;在鼠类出没和有可疑鼠迹的场所布放毒饵、设置毒鼠屋(盒)。
4、常年消杀。按技术方案的要求,实施常年消杀:
蚊、蝇孳生地消杀控制:在4—11月间,每7—10天对蚊、蝇孳生地喷洒和施药一次,窨缸、窨井、下水道每10—15天投放缓释块一次,雨天以后要及时补投药物。栖息地的消杀每半月一次。重点场所灭蟑布放毒饵和胶饵剂,每半月一次,一旦发现蟑密度上升,立即开展喷洒灭蟑。春(4月中、下旬 )、秋(10月中、下旬)二季扩大灭鼠,在有鼠类活动、匿藏和重点行业全面投放毒饵剂,按技术方案要求规范投放,不能投药的场所采用物理方法灭鼠;窨缸、窨井、下水道悬挂大隆灭鼠蜡块。确保“四率” 达到100%,(覆盖率、到位率、饱和率、保留率)。加强服务区的巡回检查,每半月一次,根据鼠情、鼠迹和鼠类对毒鼠剂的拒食性等情况,及时调整灭鼠措施,做好重点场所的投药补药,坚持常年灭鼠。
5、加强对防蝇、防鼠设施的检查、维护,一旦发现破损或缺失,及时反馈业主进行维修。
6、积极推动和参与服务区内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坚持治本为主,本标兼治, 综合防制,把除四害工作推向经常化、制度化。
7、人员安排。根据以上方案,公司将选派4名精干、熟练、持有“有害生物防制职业资质证”的消杀人员长驻服务区,承担四害监测、调查、消杀、除害服务。在首期消杀任务和春秋灭鼠时、以及有其他突发事件、公益消杀任务时,公司根据需要另组织人员,确保任务的完成。
8、质量考核。公司制定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每月对消杀人员的工作质量、消杀效果、服务素质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并与本人的工资待遇、奖励基金挂构。
9、信息反馈。公司每月向慈溪市爱卫办反馈监测、检查情况,每季进行一次工作阶段性小结、反馈。一年进行工作总结、汇报。
10、宣传工作。用不同形式向业主进行除四害知识的宣传,使业主积极地做好环境卫生和设施防护工作。在大面积布放毒鼠药前,把灭鼠中应注意事项宣传到户,达到家喻户晓,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