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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赠与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2023-08-07 22:12:40 高考在线

赠与合同 篇1

  赠与人:

  受赠人:

  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成为优秀人才,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友好协商,由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 奖学金,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捐赠目的

  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 奖学金,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国家栋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条 捐赠金额

  赠与人设立 奖学金的基金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条 捐赠金额的支付

  赠与人于 年 月 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人民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

  第四条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 在 奖学金设立的同时,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2、 奖学金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一年,利息用于发放奖学金。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200%,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一倍。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数额相应提高。

  3、 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每次奖励 名优秀学生,每人奖学金为 元。

  4、 奖学金发放标准

  凡获得 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下列标准:①大学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专科生与本科生学习成绩须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须有质量较高的论文发表; ③品质良好,本学年内未有任何校际处分。

  5、 奖学金评定办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标准者即有获奖资格。入围后,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入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 奖学金存续时间

  奖学金为永久性奖学金,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条 捐赠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捐赠:

  1、 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者获奖,与 设立目的不符的;

  2、 受赠人擅自将奖学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签订之后须经公证,始得成立与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为激励现有核心员工,拟向部分员工发行虚拟股权,让公司员工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甲、乙双方经协商,形成以下协议:

  一、赠与资格

  1、乙方为甲方工作满________年的正式员工。

  2、乙方为工作认真、人品端正、认同企业文化的正式员工。

  二、赠与数量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个人绩效、个人资质等因素综合评定,甲方向乙方赠与虚拟股权的数量为________万股。

  三、投资回报

  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奖金外,将每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对虚拟股权股东的分红。

  四、配股资格

  1、乙方在甲方每工作满________年,经考核合格,有进一步配股的机会。

  2、配股数量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个人绩效、个人资质等因素综合评定。

  五、虚拟股权性质

  1、甲方发行的虚拟股权是激励员工的公司内部有价证券。

  2、虚拟股票的发行不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不进行工商备案,由公司内部登记造册,专人管理。

  3、虚拟股票所有者享受协定范围内的分红,不承担损失,不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4、虚拟股票不可相互转让。

  5、员工需在本公司供职五年后才能兑换该赠与股权。

  六、保密机制

  1、虚拟股权为甲方内部发行,乙方不可对外宣传。

  2、甲方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可向他人透露。

  七、退出机制

  1、乙方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没收所持虚拟股份。

  2、________年内该员工停止在本单位供职则该赠与行为自动失效。

  八、协议效力

  1、以上协定是甲方为激励乙方而设定虚拟股权的运行纲要,不适合其他任何情形。

  2、本协议________份,由甲方保存备案,作为分红依据。

  甲方: 乙方:

赠与合同 篇3

  赠与人:(以下称甲方)

  受赠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黄秀颜与乙方系母女关系,甲方黄谷丽和黄谷美与乙方系同母异父姐妹关系,由于甲方黄秀颜年老体弱且经济相当困难,为了其能安度晚年,乙方愿意提供经济条件给予适当照顾。甲方为了感谢乙方对老母亲的支持照顾,现决定将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村生产队范围内由生产队分配所取得的宅基地全部无偿赠与给乙方建住房使用。此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赠与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在场人:

  20xx年11月日

赠与合同 篇4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赠与标的

  1.1甲方持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1.2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

  1.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2条 赠与条件

  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2.1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所赠与的股权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 %。

  2.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3条 赠与程序

  3.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提请公司股东会通过,并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3.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4条 赠与的撤销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4.1.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4.1.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一年累计造成 万元以上损失的;

  4.1.3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4.2因4.1.1或4.1.2条约定的情形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合同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4.1.3条约定的情形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4.3赠与撤销后,本合同终止履行。

  4.4除本条第4.1条规定之情形外,若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5条 承诺和保证

  5.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合同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持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赠与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5.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

  5.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否则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6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6.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公司的风险及亏损。

  6.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7条 费用的负担

  本赠与合同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8条 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9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其他

  10.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10.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赠与合同 篇5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时间因为是诺成性合同或者是实践性合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如果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那么,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如果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应当自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一般被视为实践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之所以将其确定为实践性合同,是因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决定了法律允许赠与人在实际交付赠与物之前反悔,因为这种反悔不会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里表明合同法将赠与合同当作一种实践性合同加以对待处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有两种赠与合同已经变成诺成性合同,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事后的反悔为法律所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