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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汇编五篇
劳动合同 篇1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时间: 解除合同依据:
员工签字:
共四联,第一联(用人单位保存)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至 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时间: 解除合同依据:
特此证明
共四联,第二联(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劳动合同编号: 日至 年 月 年
月 日(盖 章)
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时间: 解除合同依据:
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社会统筹保险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年
月 日
(盖 章)
共四联,第三联(社会保险保存)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时间: 解除合同依据:
共四联,第四联(员工个人保存)
劳动合同编号: 日至 年 月 年 月 日 (盖 章)
日
劳动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合同范本《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编辑本段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
劳动合同 篇3
法律疑惑:
有些企业在招工时,为了逃避自己的一些义务和法律责任,往往想方设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据此就认为:唉!我没有劳动合同,没法告人家。但是果真如此吗?一个相反的情况是,有些企业想规规矩矩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劳动者却躲着不签,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又当如何办呢?
典型案例:
(1)20xx年10月,黄花花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应聘到一家小超市当收银员。超市老板段天道承诺每月发给工资1500元,按月发放。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段天道以超市效益不好为由,一再拖欠黄花花的工资。黄花花准备去找劳动局申诉。但段天道却说,我们根本就没有签订合同,你去了人家也不会管你的。黄花花迷惑了,老板的说法对吗?
(2) 王小宝毕业后应聘到皇城媒体公司工作,因为该公司不用坐班,合同范本《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王小宝不久又到天地广告公司,做起了兼职编辑。但王小宝对两方公司均未提起在别处另有工作之事,也未与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王小宝以全职的身份在两家单位之间跑来跑去,倒也相安无事。20xx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皇城媒体公司的人事部门意识到,如果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企业将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于是,人事部门就要求王小宝与皇城公司签合同,但王小宝还想做兼职,怕签了合同自己就戴上了“紧箍咒”。于是,他就以种种理由推托。皇城公司的人事部门非常着急,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臧云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超市老板段天道的说法是不对的。虽然黄花花和超市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因此,黄花花可以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况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超市不与黄花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所以,段天道虽然口头上说的很强硬,但实际上法律的规定是对他极为不利的。
在案例二中,皇城公司主动与王小宝签订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双方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皇城公司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但是,王小宝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皇城公司有什么好的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皇城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王小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王小宝再次拒签,则皇城公司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小宝解除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 篇4
1目的
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范和加强人力管理,达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1.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3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按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实行岗位聘任。
2适用范围
2.1凡本公司的在册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总公司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
a)制定劳动合同制实施的相关规程
b)具体执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全过程;
C)归档劳动合同制实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记录;
3.2职代会审议并通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审批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4工作程序
4.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为甲方,员工为乙方。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附件组成。
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4.2.1劳动合同期限;
4.2.2工作内容;
4.2.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2.4劳动报酬;
4.2.5保险福利待遇;
4.2.6劳动纪律;
4.2.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4.2.8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4.2.9经济补偿与赔偿;
4.2.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4.2.11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4.3劳动合同期限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4.3.1劳动合同期限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个期限;
4.3.1.2无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员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4.3.2.1新招聘员工和新调入员工;
4.3.2.2属公司骨干,但因一般性过失受处分未满一年的员工。
4.3.3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人员,原则上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
4.3.4除按4.3.2、4.3.3条款规定签订各期限劳动合同外的其他员工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
4.3.5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6凡新招员工及新调入员工首签1年劳动合同时含1个月试用期。
公司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首签劳动合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见习期。
4.3.7在下列情况下,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
4.3.7.1经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确需病休的员工,应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4.3.7.2经公司同意脱产学习或出国培训的员工签订《脱产学习协议书》;
4.3.7.3被借用的员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借用协议书》。
4.3.8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4.3.9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填写《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公司的自主权。
4.3.10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4.3.10.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4.3.10.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3.10.3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4.3.10.4在已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3.10.5员工退休、退职、去世的。
4.3.11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待经济损失处理完毕或其它问题审查清楚后,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3.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12.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12.2有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态度消极,因个人原因三个月不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
4.3.12.2.2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三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违反保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3.12.2.4直接或间接从事第二职业的;
4.3.12.2.5、盗窃、赌博等因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而受公安机关拘留,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4.3.12.2.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4.3.1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4.3.1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3.1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1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3.15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或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3.1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3.16.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3.16.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17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4.3.18.1在试用期内;
4.3.18.2公司以***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4员工在合同期内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4.4.1员工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公司和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交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4.2公司为驾驶员投人身意外保险;为公司员工投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本金归公司所有。
4.4.3员工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下岗待业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
4.4.4 员工正常退休、退职,按国家政策办理,内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4.5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的报酬,按《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5医疗期规定
4.5.1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凭公司指定的医院证明,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5.2员工身患难以治疗的疾病,其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医疗期范围内作适当延长。
4.5.3公司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院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治疗完毕,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凡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5.4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5.5 医疗期将满,员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期结束,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须试工二个月,半日工作的试工期为四个月。其工作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试工期满后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后病假合并累计计算医疗期。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5.6 医疗期内的员工看病,必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并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证明。
4.6违约责任
4.6.1依照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违约处理。
4.6.1.1公司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4.6.1.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以下规定向对方交付一次性违约金。
违约金=上年月平均总收入×合同期未满月数(月平均总收入为月岗位工资与月均效益奖金之和)
未定岗位工资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资计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交付违约金的时间按十年合同期限减服务期限计算。
4.6.2公司新招收、调入的人员及当年接收的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期未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纳违约金外,还需交纳赔偿金。赔偿金项目及标准为:
4.6.2.1公司为招、接收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4.6.2.2公司接收员工后为培训员工所支付的培训费。
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违约金和赔偿金各减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4.6.3.1公司招用员工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4.6.3.2 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4.6.3.3 公司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的。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4员工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4.6.4.1公司招收录用为其支付的费用;
4.6.4.2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
劳动合同 篇5
职工病假期间一般是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凡事都有例外的时候。病假期间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劳动者怎么补偿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至于报销医疗费用,单位只负责报销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医药费,解除后的则不负责。
关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所以,你应当在单位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免错过时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