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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写作要点
再审申请书写作要点
1、标题栏。
最好是“民事再审申请书”,不可省去“民事”,以区分刑事、行政案件,便于法院分案;不可写成“申诉状”,原因在于申请再审与申诉有重大区别,完全适用不同的程序。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处理申诉案件,立案二庭处理申请再审案件。
2、当事人栏。
申请再审人。不要写成“再审申请人”,原因是“再审申请人”给人的感觉是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同时以括号方式列明其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如申请再审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一并列明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手机及固定电话)及送达地址。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列错了,法院联系不上,很可能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为简洁起见,无需写成“再审被申请人”,同时以括号方式列明其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其他当事人。对原审其他当事人是否均应列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也做法不一。我们的经验认为,最好是列明所有的原审当事人,这样可能会增加工作量,(因为最高法院要求的材料份数是当事人人数加一),但可以免去法院以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拒收的麻烦。 还需注意如下两点:
(1) 被申请人与原审其他当事人如何区分。关键在于申请再审人是否对其提出了再审请求。被提出了再审请求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其余的则是原审其他当事人。
(2) 是否需列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 明确要求。基于诚信诉讼原则,当然应向最高法院告知这一信息,以方便最高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利。但从实务角度,通知对方意味着申请再审难度的加大。而且,对方的代理人也可能发生变动,因此我们的经验是按原审 列明对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3、案由栏。
常见的写法是:再审申请人X因与被申请人X、原审被告(案由)一案,不服X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XXX民X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需注意的是,如判决落款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且对计算申请再审是否逾期有影响时,应写明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如对一、二审裁判文书均不服,应一并列明;如仅对二审裁判文书不服,则只列二审裁判文书。
4、再审请求栏。
即要求再审法院如何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和就本案应当如何裁决。通常三部分内容:(1)如何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是全部撤销,还是撤销其中的哪些判项;(2)本案应如何裁判。注意不能与原一审及二审所提请求相抵触,更不能超出原审请求。(3)诉讼费用应如何承担。
5、再审理由栏。
这部分是再审申请书的重点,也是难点。再审申请书所列明的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必须具体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如再审依据仅写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以下即为常见的表述:
“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判决,且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明显错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规定。”
法院仅对申请人列明的再审事由予以审查,因此申请人必须准确提炼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多项事由要一并提出,避免漏列、多列或错列法定事由。如漏列、错列再审事由导致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理论上当事人还有以新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法院首先会要求当事人就原来没有列明该事由的理由作出说明,再次,法院会判断从原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该新事由提起之日,是否超过了两年的法定期限。
我们认为,首先要把案件吃透,尤其是精读原裁判文书,从中找出原审在程序和裁判基础上的瑕疵,再从民诉法第179条中找出对应的再审理由。其次,分层次逐一论证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再审理由的分述应针对原审裁决的瑕疵,切忌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或原审法官。最后,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各再审法定事由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证。 如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首先要论证属于新证据,再论证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如再审事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则首先概括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该基本事实的依据,再分析这一依据在事实上并不存在,或其中的逻辑如何不成立;如再审事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则同样首先概括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再分析原审在证据采信、逻辑推理上存在的错误,最后分析基于正确的证据采信原则和逻辑推理,本案的事实应该如何;如以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的,则论证原审适用的哪个法律错了,正确适用的应是哪一个,以及,适用该正确的法律,本案应如何处理。
6、法院名称栏。
即“此致XX法院”,表明系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7、附件栏。
即原审主要证据清单,以及新证据。
[1]新的再审制度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各业务庭室的结案率不得低于80%。
[2] 法官在审查再审案件时,最看重的两份材料,就是原审裁判文书和当事人递交的再审申请书。通常情况下,法官会结合原审裁判文书,分析再审申请书有无道理,原审是否确实存在再审申请书所阐述的错误。以及,该错误是否严重到需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程度。
【示范】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申请人,)LCS,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请人)FXB,男——
第三人ZFY,女,——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邯市民一终字877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提出申诉,请依法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指令再审或者提审;
2、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梗概
第三人在申请人父亲LZJ生前,与申请人父亲系同居关系。本案争议房屋系LZJ生前经营的邯郸市马头特区QYJTKF公司自来水公司(简称“自来水公司”)的债务人,邯郸市FDCZHKF公司马头经济特区分公司((简称“特区分公司”)开发的小产权房,自来水公司因合同关系而取得对争议房屋的实际占有(证据1)。早在19**年5月26日,LZJ就将自来水公司资产及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取得争议房屋占有权并实际占有(证据2)。
LZJ去世后,第三人曾诉争自来水公司财产,但因权属不明最终败诉(证据3)。嗣后的20**年3月13日,第三人设法取得特区分公司签发的所谓房产证(证据4)。而在此之前的 2000年12月16日,特区分公司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证据5)。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卖房契约书》,以50000元购买争议房屋(证据6)。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占有争议房屋,房屋由申请人出租收益和支付着下水道等费用(证据7-10)。被申请人欲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提起侵权诉讼,几经审理至今(证据11)。
二、原判结果和理由
原判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请求,主要理由是:
1、争议房屋已交付,被申请人已实际占有;
2、被申请人尽管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占有基于第三人传来、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产权人、支付了对价,故属合法占有和善意占有;
3、申请人对争议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对争议房屋的占有系无权占有;
4、利害关系人可主张小产权房买卖无效,但不表示小产权房可随意侵占。
三、申请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始终是争议房屋的实际占有人,第三人并非实际占有人、被申请人也始终未取得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一直在出租房屋和支付维护费用。即便发生打架,也是以被申请人败诉和赔偿而结束,被申请人并未取得实际占有。这一事实,证据7-10足以证明。因此,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年11月24日签订《卖房契约书》后一直到起诉前,既没有实际占有房屋,又没有对房屋承担相关费用义务。
同时,鉴于申请人一直在出租房屋和支付维护费用,原判关于被申请人基于第三人的占有传来而取得占有,也属认定事实错误。
2、抛开前述原判关于被申请人取得实际占有认定事实错误而言,从理论和事实上讲,被申请人不具备合法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条件。
首先,不具备合法占有的条件。
一方面,被申请人同第三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其预期取得的占有是作为所有权权能的占有。鉴于其所有权的取得因违法而不能实现,故作为所有权权能的占有,也不可能合法实现。另一方面,鉴于申请人对自来水公司的权利承继,申请人取得对争议房屋的事实占有。即便第三人以继母身份取得对房屋的共同占有权,其擅自卖与他人的处分占有行为也因侵害申请人权利而无效;被申请人据此取得的占有也当然无效,不构成合法。
其次,不具备善意占有的条件。
善意构成的前提之一是无过失。面对一纸非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便付款买房的行为,在房产证应由房管部门出具已是常识的今天,与其说是信以为真,不如说是利益驱使的自甘风险行为。是具有明显故意的严重到过错的过失,因此,不具备善意占有的条件。
3、申请人已取得对争议房屋的事实占有,被申请人主张改变的理由不能成立。
证据1表明,自来水公司因合同关系而取得对争议房屋的实际占有,申请人基于对自来水公司资产及经营权有偿承继,取得争议房屋事实占有。至于自来水公司的占有是否得当合法,不是本案涉及的范畴,可不予考虑。申请人取得的事实占有状态,非依法不得改变。鉴于被申请人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的占有不能实现,其主张对申请人的占有状态进行改变,即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4、原判错误的症结所在。
原判关于小产权房不可随意侵占,即事实占有的改变需有合法理由的观点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可惜的是,原判错误认定了争议房屋的事实占有状态。这是原判错误的症结所在。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在此基础上做出错误的判决。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请依法再审。
此致
申请人:
二零**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