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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局碘盐试点通告
盐务局碘盐试点通告
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xx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为掌握新标准执行后,我国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尿碘水平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防控成果,卫生部定于20xx年在安徽、、山东3省开展新标准碘盐的试点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标准碘盐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函〔20xx〕8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与方法
(一)项目选点
选择镇作为本项目观察镇。
(二)基线调查
在镇中心小学随机抽取210名8-10周岁学生(8、9、10周岁的学生各70名,男女各半)采集尿样及其家中盐样,检测尿碘浓度和盐碘含量,选择其中30户家庭检测人均每日食盐食用量;抽取50名孕妇采集尿样及其家中盐样,检测尿碘浓度及盐碘含量,如镇孕妇不足50名时,可从临近镇补足。
(三)检测方法
1、按照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方法(WS/T107-20xx),测定尿碘浓度。
2、采用直接滴定法检测盐碘含量。川盐及其他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13025.7-1999)检测盐碘含量。
3、采用三日称量法测量人均每日食盐食用量(精确到0.01g)。
(四)干预措施
由区盐务分局在基线调查后将我区市场流通与库存的旧标准碘盐全部置换为25mg/kg碘盐。
(五)项目督导
项目执行期间,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对我区开展现场督导。重点督导我区市场流通和库存旧标准碘盐的置换情况,以及方案执行的'一致性、样本采集与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与完整性等。
(六)项目评估
在干预措施落实的第3、6个月时,开展两次阶段评估,在第9个月时开展终期评估。每次评估将比对基线调查同数量的8-10岁学生、孕妇尿碘浓度、盐碘含量指标等。每次评估后,将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撰写评估报告。
二、质量控制
(一)区疾控中心、中心卫生院等相关单位所有现场调查人员应当接受统一培训。
(二)指定专人组织现场调查、样品收集登记、表格填写等工作。
(三)采集尿样时应使用带螺旋帽的洁净聚乙烯塑料容器,样品量不得少于5ml。常温下可保存7天,4℃~8℃可保存1个月。采集的尿样、盐样不得混放,不得同时同人采集。
(四)尿碘检测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当达到0.999以上。在每批样品检测的前、中、后至少插入一份标准物质进行质量控制。当标准物质的所有测定值受控时,检测结果才能接受。否则,要查找原因进行复检。
(五)采集居民户盐样时应先混匀,样品不得少于30g,用塑料袋封装,避免阳光照射。
(六)盐碘、尿碘的检测工作,应当由具备国家尿碘、盐碘外部质量控制资质的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完成。
(七)盐碘、尿碘、水碘标准质控物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提供。
(八)各项指标的调查、检测记录,必须严格使用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填写各类表格时,调查人员要仔细核对,杜绝缺项和漏项,保证表格填报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三、组织管理
(一)区卫生局委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评估工作。
(二)中心小学负责配合区疾控中心,做好210名8-10周岁学生尿样及其家中盐样抽样的选取、组织工作,和其中30名学生家庭人均每日食盐食用量检测的选取、组织工作。
(三)中心卫生院负责配合区疾控中心,做好50名孕妇尿样及其家中盐样抽样的选取、组织工作。
(四)区盐务分局负责辖区所需新标准碘盐的供应工作。
(五)按照省疾控中心要求,盐碘含量检测及尿碘浓度检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
四、时间安排
(一)20xx年月下旬完成制定《区新标准碘盐试点工作技术方案》及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二)20xx年月28日完成中心小学210名8—10周岁学生的尿样及盐样的采集工作,同时进行三日称量法工作。
(三)20xx年月29日—月日完成镇孕妇尿样及盐样的采集工作。
(四)20xx年月日至31日,区盐务分局完成新标准碘盐的置换工作。
(五)20xx年6月15日至25日和9月15日至25日,分别完成两次阶段评估工作。20xx年xx月15日至25日,完成终期评估工作。
(六)20xx年1月5日前区疾控中心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相关数据及项目终期评估报告。
五、预期产出
(一)掌握我区在执行新标准碘盐后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状况。
(二)依据项目评估结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碘缺乏病防控策略,提供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