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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通告四篇
关于消防通告4篇
关于消防通告1
各经营户:
为完成消防整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商城中庭设置发电机房,扩建消防水池等。为加快施工进度同时便于经营户的日间经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施工时间定在夜间(雨天不施工),请广大经营户予以积极配合。
特此通告
XX商城物业管理中心
月十三日
关于消防通告2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从20xx年5月27日起至9月20日止。
二、检查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
3、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
三、检查重点
1、人员密集场所和寺庙、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
重点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人员安全疏散,装修装饰材料,用火用电管理,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
2、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
重点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储备灭火药剂,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建立专职消防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四、有关要求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按照"党政负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力做好夏季消防检查工作。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研判,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力稳控火灾形势。
(二)组织基层力量排查。各地要组织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对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切实提高基层火灾防范水平。
(三)开展行业系统检查。公安、安监、商务、文化、文物、教育、旅游、住建、民政、卫生计生、规划等行业部门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6月20日前,相关行业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系统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自查自纠相关内容及表格从xx消防网"通知公告"下载。
此通告
xx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xx年5月27日
关于消防通告3
xx饮食公司:
20xx年4月26日,物管公司质检组进行了以消防为重要内容的质量检查,消防检查情况如下:
地点:xx校区xx区xx食堂北头(六公里方向)厨房和二楼员工宿舍。
检查内容:消防设施等等。
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北头(六公里方向)厨房门口进入后,消防箱缺少消防水袋的配套金属喷头,出现火灾时不能及时大范围灭火;
二、二楼北头员工宿舍未配置灭火器,出现初期火灾时不能扑灭或自救;
三、二楼北头员工宿舍人行通道区域堆放大批量淘汰电视机、木床、铁床及其他杂物,盛夏高温天气容易发生火灾、电视机显像管爆炸等恶性重大灾害事件;
四、炊事员强烈反映:住宿条件差,天气太热,希望改善住宿条件。建议尽量改进员工住宿条件,配备必要的电风扇、开水瓶等降温饮水设施。
建议:消除消防隐患,保障生产生活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关心员工生活。
检查员:xx
物管公司质检组
关于消防通告4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xx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xx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xx年3月6日 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十二、发电厂(站)和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二十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十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十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含储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二十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二十七、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十八、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二十九、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十、国家、市级及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十一、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十二、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三十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三十四、高层(24米以上)民用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管理使用单位。
三十五、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十六、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三十七、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三十八、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三十九、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四十、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
四十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机构。
四十二、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等企业。
四十三、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纺织、可燃制品等加工企业。
四十四、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