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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导语: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的安全尤为重要,下面推荐一篇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范文,欢迎阅读。
各村、乡属各单位:
根据**府办发〔2015〕42号文件的精神与青水务〔2015〕60号文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精神,为做好我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我乡农村饮水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一要在乡、村两级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乡级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要在县级部门登记注册,并指导成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二要成立乡镇农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管护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明确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管护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主体为受益村、社,责任主体为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协助各工程受益户,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引供水管道的日常维护、水表的爱护等。
1.村级人畜饮水工程管护主体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以村、组、自然村为单元的小型供水工程,应在受益农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建各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管理。
2.按照有偿供水、合理收费的原则,建立水价决策听证制度,“农民用水者协会”应征求会员意见,适当收取一定的水费,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并定期公示费用收支情况。依法保障用水农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水费征收的公开、透明。
3.用部分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不少于10%),结合收取的水费,成立村级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维修养护基金,在村级实现“以水养水”,促进村级人畜饮水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三、搞好农村饮水安全现状与需求调查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与需求调查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74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十三五”农村饮水规划编制工作,决定开展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现状与需求调查工作。
1.工作目标
通过巩固提升,逐步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体系,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使广大农村居民喝上方便、稳定、安全的饮用水。全面推进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机构、农村供水专业化服务体系、合理的水价及收费机制、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2.工作任务
一是解决因各种客观原因新出现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二是对已建饮水工程进行巩固改造提升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3.调查范围
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逐处摸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有无净化设施、供水人口等基本情况。
4.完成时限
各村于2015年7月3日前将相关资料和表格以纸质形式报乡农业服务中心,过时视为无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