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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通知汇总五篇
卫生通知 篇1
厂直属各单位:
随着春季的到来,万物复苏,是各种病菌传播的高发期,冰雪融化,各种杂物都裸露出来。我们要在五一来临之际,以“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单位”为机,在全厂范围内,开展“创造和谐企业,建设绿色家园”为主题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清扫活动。
1、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春季天气变暖对室外环境卫生大扫除的有利时机,迅速行动起来,做到干部带头、动员职工群众,有组织,有步骤的进行全方位的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认真组织,对室内门窗进行擦拭,对走廊及公用部位的蜘蛛网、杂物等认真清扫、清理,保证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
2、搞好本单位室外责任分担区卫生,认真组织清理工作,做到无杂物、无烟头,保证周边环境清洁。
3、多经清扫队要加强主要街路、绿地广场、道路两侧及家属区的街路的清扫保洁,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不留卫生死角。加强日常管理,始终保持洁净的卫生面貌。
4、物业要认真做好家属区楼道清扫保洁及楼道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及时清除。
5、职工家属要自觉遵守《哈尔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展“七不准”活动,要爱护身边的花草树木。做到“知荣明耻”,爱护美化环境。广大职工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投入到春季爱国卫生运动中来。为我厂“创建和谐单位”;努力营造“统一整洁和谐文明的生产环境,舒适安静整洁卫生的办公环境”,创建美好家园,搞好环境卫生,防治疾病传播,保证身体健康。
卫生通知 篇2
全县各中小学校、县保育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防保站:
为做好我县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和帮助学校及托幼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传染病疫情在我县校园内发生,切实加强学校饮用水与食堂食品安全,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经研究,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决定联合对全县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与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明确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乡镇防保站要加强对学校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建立联系制度,加强督导。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时间
20xx年5月24日—25日
(二)检查由县教育局彭日阳、县卫生局李一民同志带队,检查人员分组如下:
第一组:
组 长:彭日阳
副组长:刘柏林
成 员:李明华 刘桃英 陈 玲 易爱文
第二组:
组 长:李一民
副组长:吴维斌
成 员:李寿发 易萍莲 王 平 刘天祥
(三)检查路线及范围
此次检查每一个乡(镇)抽查一所中学、一所中心小学和一所托幼机构,未抽查到的学校和托幼机构由各学校与所在地的防保站负责督导检查。
第一检查组:
5月24日:麻田办事处、新泉乡、张佳坊乡,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车。
5月25日:上埠镇、南坑镇、长丰乡,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车。
第二检查组:
5月24日:万龙山乡、银河镇、宣风镇,由县卫生监督所派车;
5月25日:源南乡、芦溪镇,由县妇幼保健院派车。
四、检查内容与方法
检查采用听汇报,查看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现场检查,走访教职员工和学生等了解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表
2、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记录表
3、学校托幼机构督导检查表
卫生通知 篇3
本月以来,我镇出现了一次持续强降雨过程,部分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取水点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有效保障全镇人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就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
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本次持续强降雨过程,对我镇部分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取水点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又是介水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检测工作责任,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切实按照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应急保障措施,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要增强工作责任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生活饮用水安全监管力度,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检测职责,对于监督检测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予以解决。要及时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积极稳妥处理,全力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严格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督导检查,组织对全镇各类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水质消毒、水质监测、突发饮用水污染应急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要求对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同时,要督促供水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卫生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镇卫生院要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频次。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工作。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监督指导
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点水质受此次强降雨过程影响最大,加之卫生设施薄弱,存在安全隐患较多,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会村民因地制宜,用简单易行的方法进行饮用水消毒。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各村(居)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当地简易供水和农村水井、池塘、山泉等水源的巡查,切实做好水源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并协助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应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卫生通知 篇4
为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扎实推进“平安”建设,根据上级安排,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将做好20xx年卫生系统“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大调解”工作的领导
县卫生局调整充实卫生系统“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副书、副局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党委办、医政股、疾控股、审批股、人事股、规划财务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局党委书记负责,领导小组在局办公室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大调解”工作。同时,为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时的经费保障。
二、明确任务,切实做好”大调解”工作
(一)开展涉稳矛盾纠纷“清仓行动”。坚持每月和重大节日、敏感时点对卫生系统内的矛盾纠纷排查、梳理制度,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按照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涉稳矛盾纠纷“清仓行动”的通知》(矛调〔20xx〕1号)文件要求,切实开展涉稳矛盾纠纷“清仓行动”,全面掌握卫生系统内矛盾纠纷排查、研判、调处、化解动态,攻坚化解突出矛盾纠纷,防止矛盾升级。特别是地名卫生院改制撤销、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中医院改制等遗留问题,乡镇卫生院上划后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计发的问题,退休人员要求补认连续工龄的问题,遗属补助的问题,离岗待退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地名卫生院改制时已解除劳动人事关系(退养关系)人员要求亨受乡镇卫生加入医保政策、乡村医生补助、公基卫绩效工资等一一排查化解。
(二)切实抓好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工作。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县府办《关于印发<县防范和化解医疗矛盾纠纷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函〔〕89号),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各基层医疗机构源头预防、化解和处置工作,提高卫生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效能;促进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全县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促进第三方赔偿机制落实。要继续创新机制,深化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和相关卫生机构与承保保险公司在调处化解医疗纠纷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三、夯实基础,提高”大调解”工作效率
(一)规范调解组织管理。卫生局承担”大调解”的责任科室、责任领导和专兼职行政调解员,规范录入全省“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调解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参加培训。同时,加强卫生执法工作,把行政调解融入日常卫生执法当中,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
(二)规范排查调解台账。按照全省矛盾纠纷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将排查的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实行电子化、规范化管理,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电子台账,逐步取消纸质台账。每半月将排查调解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切实做到不漏排、不漏录(记)、不漏调。
(三)强化工作保障落实。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平台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落实办公室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促进“大调解”工作保障机制长效运行。
(五)落实信息报送。按要求,每月1日前将省“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包、《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排查情况月报表》、《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排查调处月报表》和《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登记表》县卫生局,汇总上报县“大调解”协调中心。同时,不定期报送涉稳重大矛盾纠纷、工作联动机制、典型做法经验等。
卫生通知 篇5
各位考生,20xx年云南卫生资格合格分数线已公布,内容如下: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