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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用通知
幼儿园收费用通知
通知,是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一起来看看幼儿园收费用通知,仅供大家参考!谢谢!
幼儿园收费用通知1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根据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和营养点心的,可参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前尚未批准出台)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一)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园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三、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幼儿园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监督检查。
(一)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除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外仍收取其他费用的,立即自查自纠,并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日内退还幼儿家长。逾期未退或拒绝退还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未执行公示制度的,立即自查自纠。逾期未纠正,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芜湖县教育局
芜湖发改委(物价局)
20**年9月1日
幼儿园收费用通知2
市直属机关幼儿园、红井幼儿园、象泽幼儿园、各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有关乡镇中心幼儿园、各民办幼儿园:
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7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幼教事业发展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学前班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全日制幼儿园
1.市直属机关幼儿园:按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300元/生/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下同)。
2.市红井幼儿园、象泽幼儿园:按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县(市)城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200元/生/月。
3.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120元/生/月,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100元/生/月。
(二)寄宿制幼儿园
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再另外收取。
(三)半日制幼儿园
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60%收取。
(四)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
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的保教费为80元/月/生;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的保教费为100元/月/生。
二、民办幼儿园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221号)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自主合理确定,并实行价格服务承诺制度,将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和与其相关的服务项目内容同时一并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红都幼儿园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650元/生/月(含饮水、体检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1.服务性收费:伙食费150元/生/月。幼儿园应每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按实际支出结算,学期结束时多退少补。
2.代收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园服费夏装每套不超过50元,冬装每套不超过70元。幼儿园应坚持家长自愿原则为在园幼儿园订购园服,每年只能订购夏装、冬装各一套。
四、退费和资助
1.退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75%退还;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退还;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2.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入园、入托困难问题。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公办和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除收取上述规定的保教费及批准的伙食费、园服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各级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税务发票。幼儿园在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3.以上收费政策自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瑞金市教育局
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