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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书范本
关于委托书范本
篇一:委托书(范文)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电话:受委托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 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一般代理: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特别代理: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和解;3.提起反诉、上诉;4.包括一般代理的权限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 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E_mail: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事项□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2、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
□调查取证;
□提起诉讼;
□提出答辩;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户名:
开 户 行:
乙方账号:
金 额: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或收取现金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月 日
篇二:受委托书怎么写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电话:受委托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 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特别代理: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和解;3.提起反诉、上诉;4.包括一般代理的权限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 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e_mail: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事项□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2、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
□调查取证;
□提起诉讼;
□提出答辩;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
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户名:
开 户 行:
乙方账号:
金 额: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或收取现金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月 日篇二: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1、 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 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 务:受委托人: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全权代表我单位与洽谈融资业务,办理相关事项。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常用电话: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常用电话: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毕业证书 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李丹,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期间出现任何后果自负。
委 托 期 限:自签字日期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 人:代立锐
年日篇三:委托书范本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现委托 代为处理以下第项事务相关事宜,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一、档案托管
二、档案转出
三、入户手续
四、户口借用(包括迁出借用)
五、申报职称
六、计划生育
七、申办证明
八、申领调档函
九、代写个人声明(此项必选)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1.该委托书限办事本人在外地确实不能到现场办理相关事宜时使用,否则办理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2.该委托书为办事本人亲笔书写并按手印有效;
3.该委托书中所指“委托人”为办事本人,“受委托人”为代办人,请准确填写,否则无效;
4.委托书须完整、准确填写,若因填写不实信息或未完整、准确填写的,造成无法办理的,办理机构概不负责;
5.选填代办事宜时,可根据委托的实际情况进行多项选择(注意第九项为必选项),请务必完整选择,若要求办理机构办理该委托书中所列之外的事宜,办理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6.受委托人应熟知委托人办理事宜的所有情况,若受委托人不能准确表述情况而造成办理机构无法办理的,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7.委托书是否有效的解释权归办理机构-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有。
篇三:是受委托加工还是变相伪造产地
是受委托加工还是变相伪造产地
黄璞琳
一、案情
2004年5月,江西省某县工商局接举报,该县A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自产的啤酒冒充山东青岛产的啤酒在本省出售。经查,A公司从当年3月份开始,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一种啤酒的标识上标注“山东青岛”、“*岛啤酒”、“SHANDONGQINGDAO”、“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工业园”等字样,上述字样均是分行排列,其中“山东青岛”在啤酒标识上居中排列且字体最大最醒目,A公司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却未在啤酒上标注,很多消费者将该啤酒误认为是山东青岛所产的啤酒而购买。调查中,A公司提出自己是受委托加工,并提供了一份当年2月与山东省的青岛**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啤酒委托加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A公司负责啤酒生产,啤酒标识全部由B公司提供,加工费每件**元,A公司不得对外销售”。但经调查核实,A公司生产出的啤酒并未交给B公司,而是全部由A公司自行销售;B公司也未向A公司支付加工费,相反地,A公司按啤酒生产量向B公司支付手续费。另经查明,B公司本身并不生产销售啤酒,其主要业务是向外省啤酒厂家提供啤酒标识收取手续费,当地工商局正对B公司开展调查。
二、处理
该县工商局调查核实后认为:A、B公司之间的《啤酒委托加工协议书》只是个幌子,A公司并不是受委托加工,而是利用消费者对山东青岛所产啤酒质量的某种信任心理,通过非法使用B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故意突出标注“山东青岛”字样,使人误认为其所产啤酒为“山东青岛”所产,变相伪造产地,对啤酒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㈢项和第㈣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评析
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防止市场混淆,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㈢项通过对“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从而禁止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㈢项和第㈣项则进一步明确,“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以及“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然,委托加工产品的厂名厂址标注,是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发布的《产品标示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㈣项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所谓委托加工,也被称为“定牌加工”,委托加工当事人之间其实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受托人(即承揽人)按照委托人(即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则给付报酬(如加工费)。委托人(定作人)的合同目的是获得工作成果,受托人(承揽人)的合同目的则是获得加工费等报酬。
在本案中,《啤酒委托加工协议书》并未真正履行,A公司生产啤酒使用的标识是B公司提供的,但生产出的啤酒却全部由A公司自行销售,A公司的目的不是获取加工费而是要使用B公司的啤酒标识,B公司的目的也不是要取得A公司生产的啤酒而是要收取所谓的“手续费”。很显然,A、B公司之间并不是真正的委托加工关系,不符合《产品标示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㈣项有关在产品上标注委托人名称和地址的条件。因此,B公司允许他人使用其名称和地址生产销售产品并收取“手续费”,构成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㈢项所禁止的“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