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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篇1
为及时有效处置全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新洲”、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有效处置全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维护全区各级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坚持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依法行政,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各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应急处置预案,一旦集体突发事件发生,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应对。
三、事件分级
根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将尸体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将尸体停放在行政机关场所或办公地点。
2、组织100人以上封堵医疗机构、行政机关、交通主干道等,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3、在行政机关组织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等祭奠活动。
4、毁坏公共财物,围攻伤害工作人员,妨碍执法,影响公共安全。
5、危害群众人身安全,亲属有自杀、自残等倾向。
(二)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处置尸体,将尸体停放在医疗机构场所或办公地点。
2、组织30(含)至100人,封堵医疗机构或行政机关,集体上访、静坐,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妨碍执法,影响公共安全。
3、在医疗机构组织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等祭奠活动。
4、损坏公共财物,殴打医疗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三)较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置。
2、组织10(含)至30人,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3、在医疗机构挂横幅、张贴大字报等。
4、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四)一般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
2、组织10人以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四、应急机制
(一)指挥机构
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分级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副主任、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副主任任总指挥,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4、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
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程度分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实行统一调度。根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专班,确保接警后,立即出警,并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度警力,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相关人员,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有关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接待好患者及其亲属,介绍处置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患者及其亲属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协调,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
区信访局、区司法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履行相关职责。
涉及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患者及其亲属基本情况,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积极配合区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协调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报告区卫生部门,并接待患者及其亲属投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调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一般突发事件
由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配合,迅速组织涉及街镇分管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就地协调处理。
(二)较大突发事件
1、医疗机构要迅速向区卫生部门报告,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卫生部门报告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通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到达现场,迅速进行妥善处置。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提供详实的医疗诊治资料和当事人就诊基本情况;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科室及医务人员的保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区卫生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置纠纷。患者及其亲属要求行政调解的,应立即与所涉及街镇联系,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患者及其亲属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的,应告之相关程序,并与医疗机构一起提供服务和帮助。
3、区公安分局组织辖区民警及时出警,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对围观群众进行疏导,配合区卫生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度警力,注意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保护。
4、区信访局、区司法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配合区卫生局迅速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
(三)重大突发事件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逐级报告,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报告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区应急办立即通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分析事件情况,全面部署处置工作。
2、区公安部门组织保卫人员进驻现场,维护秩序,严密控制事态;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分别对患者亲属及其参与者进行引导、劝导和教育;区卫生部门要认真听取患者及其亲属代表的意见、想法,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无法协商一致,发生故意制造事端、寻衅滋事的,区公安部门要坚决制止,对组织策划者进行重点控制,对破坏公共财物、伤害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区卫生部门尽快逐级上报,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涉及街镇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各医疗机构、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医疗纠纷群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工作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各项告知义务,及时与患者及其亲属沟通,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和预期效果,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篇2
一、医疗纠纷是指:
1.患者对医院医疗结果不认同,对医疗收费不认可,家属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或医疗场所,扰乱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3.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患者或其亲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二、预警机制
当临床及医技各科室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医疗纠纷的差错或医疗风险时,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接报后须马上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按指示或直接组织人员纠正差错、尽可能降低差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风险诊疗,则要求临床科主任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全面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或总值班要参与与患方的沟通,最大程度取得患方的理解,若沟通无效,则要终止该项医疗诊治活动。
三、应急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务科:全力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接待患方、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患方就纠纷事件进行协商、病历封存或与医学会、司法部门联系,依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总务保卫科: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将闹事家属带离办公、医疗区至谈判区,维持正常的办公和医疗秩序。
并负责同派出所、治安大队联系,必要时借助警力维持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当事临床科室:要全力配合医院调查取证工作,科主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成立科内纠纷应急小组,精心治疗在治纠纷病人,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进行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或院长室。监察审计室:应协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患方协商工作。院办公室:应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维持医院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并给予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总值班汇报,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结束,人员撤离,恢复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