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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物业收费标准2024,天水物业费收费新政策
物业收费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天水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一、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和管理形式
(一)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建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项目(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前期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年)》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天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暂行)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一级等级最高、四级等级最低,服务等级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越高。
(四)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政府所在地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有关管理要求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按照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收费标准不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以及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计量,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二次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二次转供能源费收费管理原则和具体分摊办法按照本文附件2执行。
(三)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在相应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内通过招投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相应等级的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四)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直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化管理。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收费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和“12315”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暂行)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等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联动,定期向社会通报。
(七)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其收费备案,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天水市物价局、天水市房管局《关于核定住宅小区(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天市价发〔2008〕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天水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
2.天水市普通住宅小区二次转供能源费标准
附件2
天水市普通住宅小区二次转供能源费标准
一、供水、供热设备二次转供能源费收费原则和分摊办法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即电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计量,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二)不使用二次供水、供暖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分摊二次转供能源费。
(三)二次转供能源费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含业主代表大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以下方法计算分摊:
1. 供水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
2.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
(四)提供了二次供水、供暖转供服务,但目前未单独收费的,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含业主代表大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如果要收取,按照以上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收费原则和分摊办法收取。
二、供水、供热设备二次转供能源费收费标准
1.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安装计量表具进行单独计量的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设施二次转供能源费,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0.10元收取。
2.物业小区合表居民用户供电转供费标准为:管辖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瓦时收取0.04元;1001户至3000户的每千瓦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瓦时收取0.02元。
三、有关管理要求
(一)凡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二次转供能源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立台账,据实分摊,不得以提高电价、水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方式收取,也不得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等混合记账和收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二次转供能源费时,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同时应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质询。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二次转供能源费遇到异议时,应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共同抄表见量,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二次转供能源费时,违反以上(一)、(二)项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及尚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二次转供能源费的分摊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