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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物业收费标准2024,衢州物业费收费新政策
物业收费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衢州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一、衢州城市精细管理方案出炉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近日,衢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了《2022年衢州市城市精细管理专项行动方案》,涉及28个项目和事项,方案即日起贯彻执行。
二、小区物业得分
三、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衢州市区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物业服务综合费、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小区车辆泊位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物业服务综合费是指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综合服务包括下列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2、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清运房屋装饰过程中产生的装饰垃圾所收取的费用。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3、小区车辆泊位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停泊场地、对车辆进出小区进行交通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小区车辆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小区车辆泊位费最高收费标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小区车辆泊位费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管理方职责、服务内容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三)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4、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代送报纸、接送幼儿等服务。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自愿委托的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5、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执收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运行情况适时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采用规定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形式确定。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对照《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根据收费等级在相应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等级每两年考评一次,经考评同原评定等级有变化的,收费标准应按考评后的等级重新确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协商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对照《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在核定的收费等级相应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资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用公示栏或公示牌等形式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六条 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可按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户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综合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综合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综合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印发的衢价房〔2003〕6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