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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书
供电协议书1
用电方:
供电方:
为明确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
1、受电地点:星园临时市场
2、受电电压: 伏特
3、受电最大容量:地下总容量 ;地上总容量 。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进线侧开关上闸嘴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供电方与用电方签订本协议后,电箱(变压器)在使用过程中,由供电方负责维护与保修。供电期间,若供电方出现不能给用电方正常供电,给用电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
1、收费标准:用电方按1.4元/度的单价给供电方交纳电费,用电方按实际所用的电度度数缴纳电费。
2、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四、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按欠费部分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逾期5天即10日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五、协议效力
1、星园临时市场开始筹建至星园临时市场撤场为止。
2、本协议书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人执三份,用电人执一份。
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供电协议书2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
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 8米 ,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7、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
8、用电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
9、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
四、用电收费管理
1、供电方应收电费以月为基期,以供电总表度数总量分类计算收取,商业和居民用电量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各住户的分类统计和电费的收取管理由用电方负责,其收费按住户分类和进户表用电量分商业和居民用电两个标准加电损分摊计算收取。
3、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出具的收费发票按约定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应交电费。
五、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中止供电。
2、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用电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供电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4、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6、供电方对供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给用电方或社会带来人生、设备损害,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
6、本协议附件: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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