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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食品质量的承诺书五篇
关于企业食品质量的承诺书1
作为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深知我们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承诺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业主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商品销售发票、凭证要求保存2年以上,承诺书《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方式,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
三、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
四、做好库存食品的防潮、防霉等工作,保持货架、仓库卫生清洁。
五、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不短斤缺两,销售时不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复核。
六、不发布食品虚假宣传广告,户外广告自觉报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发布。
七、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承诺企业(店)名称:(盖章) 承诺企业(店)业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关于企业食品质量的承诺书2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做好幼儿园的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制度建设,充实和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切实履行对幼儿的安全监护责任,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健康、快乐成长。严格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制订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园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幼儿园的一切安全工作。我将不断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二、加强园舍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1、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危险设施。不使用危旧园舍和建筑质量不合格园舍,活动场所、栏杆、围墙、栅栏等符合安全要求。每年三月、九月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整改措施和记录。如果出现无法整改的,立即封闭并撤离幼儿。
2、购置设备和玩具,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经常组织人员对各种设备和大型玩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淘汰过时和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和玩具。
3、严格执行卫生安全消毒制度,按要求定期对幼儿的用具、玩教具进行清洗、消毒。
4、加强用水用电用火安全。保证幼儿饮用水安全。园内电线经常检查,防止电线脱皮,防止漏电、触电,不使用不合格电器。活动室、寝室等要符合消防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
三、如设食堂,一定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幼儿园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保持清洁卫生,做到三防,即防尘、防蝇、防鼠;炊具和幼儿餐具要按要求及时清洗和消毒,防止病从口入。
2、制订和落实食品采购制度。幼儿的食用点心、大米、蔬菜、食用油等定点采购,采购食品留样冰冻48小时。严禁采购劣质和过期的食物,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四、加强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幼儿园教职员工的聘用严格按对其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定期对教职工每年至少进一次行健康检查和岗位培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五、其它安全管理
1、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每天晨、午检率达100%。定期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作好记录。加强幼儿用药安全,幼儿园备用药品和幼儿自带药物不得放置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地方。
2、制定幼儿安全接送制度和教师交接班制度,严格使用幼儿接送卡,避免幼儿走失和冒领。
3、切实做好园内外师生集体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园内集会、运动会、文艺演出,由园长批准进行。户外活动须有序、安全、进行,避免拥挤发生事故。未经教育局批准,严禁幼儿园到园外组织或参加各种大型活动。
4、实行社会、家庭与幼儿园安全共建制度。聘请公安、司法人员担任幼儿园法制副园长,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法制教育。
5、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制定幼儿园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紧急救护等演练活动,对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及设施进行有效监测,建立幼儿园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
6、制订并执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
幼儿园如出现安全事故,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园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关于企业食品质量的承诺书3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市委决定把原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行政职能合并,成立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作为拟任局长,感到责任重大,在此,我谨作如下承诺:
一、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局任务很重,作为局长,要不断加强学习,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要建立学习型单位、学习型系统,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切实提高对制度的执行力。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科学管理。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较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对象较广,作为局长,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建立起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要合理地确定系统内各单位的职责及其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管理、科学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探索和创新,努力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医改”是世界性难题,当前和今后的任务都很艰巨,所谓艰巨,既有改革任务本身的原因,也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障碍,还有因改革触及到某些人的“利益”而带来的阻力。但是,我充分相信,我们一班人坚持积极探索和创新,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一定能够完成“医改”任务,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
四、清白做人,廉洁从政。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的职责关乎民生,与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管理者理应德才兼备、品行第一。我将清清白白做人,廉洁自律,始终铭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千古遗训。
医药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虽然基础薄弱,欠帐较多,但我坚信,有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有人大、政协的关心、关注、支持和监督,我们一定能够不负人民所托,奋力推进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企业食品质量的承诺书4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二、申请人应达到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
2人员管理
2.1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
2.2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3场地要求
3.1经营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或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3.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3.3 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4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规章制度应明示。
4.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设施要求
5.1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
5.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4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6食品准入
6.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6.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6.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4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6.5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
6.6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6.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食品销售
7.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7.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3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7.5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查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标签、包装、说明等,不得宣称或者标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推荐。
7.6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7.7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食品退市
8.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2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8.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辖区工商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工商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需要整改的,经辖区工商所领导批准,现场核查可以展期5天。工商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衢州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告知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所核查人员。
5、核准发证。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监督管理要求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许可证核发后二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告知和承诺的许可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和辖区工商所联系。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衢州市区荷花西路107号,联系电话:3890289,邮编:324002。
告知人(盖章):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告知日期:x年x月x日
关于企业食品质量的承诺书5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
二、认真履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认真强化和落实本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三、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包括临时的和新参加工作的)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四、保证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保证从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销售,实施有效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索取发票,有效证件与记录相一致;保证禽畜肉类等原料从食品加工厂、集贸市场或商场定点采购;保证不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不使用劣质食用油,不使用不合格食品及其原料、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本单位。
五、保证不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未列入国家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保证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以及包装破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七、保证具备餐饮消费安全的环境条件、加工设施和相关辅助设备。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冰箱(柜)、专用消毒设施",严格执行餐饮加工、操作、储存等过程卫生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保证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用具。
八、保证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工作人员卫生责任,认真督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职责情况,认真落实餐饮业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中的各项卫生要求。
九、保证本单位不超过接待能力承办宴席,承诺一次承办20桌以上宴席,要向乡安监办汇报(6851021);同时做好各类食品的留样并冷藏保存至少48小时。一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莲池乡人民政府报告。
十、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做一个诚实信用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承担一切责任,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