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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租房补贴2024怎么申请,附申请条件和政策发放时间解读
六安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一、申请对象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资产在5万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住房保障的;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申请人参加工作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已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
4.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房产,且在六安市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
申请人连续缴纳养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四)特殊群体。
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1.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六安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二、资产认定
(一)住房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含)平方米的;
2.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
5.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二)资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产(不含房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现金、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
3.其他资产。
三、申请材料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企业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四、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坐落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3.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房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4.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五、分配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住保办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过程应当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应当在区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等网站公布。对未摇中的申请人,按轮候有关规定转至下一轮次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1人户安排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安排在40-50平方米;3人(含)以上户安排在50-60平方米。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签订合同
摇号分配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分配通知书。申请人持分配通知书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租金标准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新入住、且属城市低保家庭的,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按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由原分配审定机关作出取消分配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的,由原分配审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情况。原申请、审核机关应按规定对承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房产等情况进行调查、信息比对和审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四)市住房保障、民政、人社、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督指导。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