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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秦皇岛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023-08-07 17:21:09 高考在线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秦皇岛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2024年秦皇岛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有效期限

持续有效。

(四)申报条件或要求

申报时正确填写申报表的进项税额及留抵税额相应行次即可;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办理方式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七)联系方式

1.主管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三)有效期限

持续有效。

(四)申报条件或要求

申报时正确填写申报表的进项税额及留抵税额相应行次即可;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办理方式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七)联系方式

主管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一)政策内容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三)有效期限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条件或要求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2.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需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等,通过纳税申报直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经过审批或备案。

(六)办理方式

线上。

(七)联系方式

1.主管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四、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三)有效期限

2021年4月日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条件或要求

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填报。

(五)申报流程

通过纳税申报直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经过审批或备案。

(六)办理方式

线上。

(七)联系方式

1.主管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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