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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绍兴户口迁移网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放开户籍政策的目标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结构,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乡统一,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简化户口办理程序,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人才的合理流动,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
二、放开户籍政策的内容
(一)市区户口政策
1、购房、投资、经商、纳税、务工落户
⑴购买商品房达到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或购房价格在15万元以上、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证的房主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落户,不受居住时间限制。经本人申请,凭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派出所出具的姻亲血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⑵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业主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在企业所在地落户。经本人申请,凭投资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⑶在市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者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准予在居住地落户,居住在亲戚家中的可投靠亲戚落户。经本人或亲戚申请,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⑷外地务工者与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履行合同1年以上,务工者本人可以在用工单位落户;务工者在市区有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可以申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地落户。经本人申请,凭劳动保障部门签证或认可的有效劳动合同、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人才落户
⑴大专以上毕业生落户。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要求到绍兴市工作的,可于择业前先落户。经本人或亲友申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住状况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高级技工资格的人员,在应聘单位工作,本人可以申请在工作地落户;在市区工作满1年后,可申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在市区落户的,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经本人申请,凭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有效劳动合同、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当年度中专、技校(含职校)毕业生在应聘单位工作的,可凭《毕业证书》、经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居住状况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的中国公民;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不受学历、住房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市区落户。经本人申请,凭荣誉称号、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3、就地“农转非”
⑴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0号)精神,市区土地征用“农转非”凭“土地征用协议”等材料,对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在城市拆迁、城中村改造中,凡涉及到土地征用的农户,所在的行政村可以为其申报办理整户“农转非”手续,不受土地补偿安置名额的限制。土地征用“农转非”材料由户籍窗口受理,由公安分局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⑵农业户口人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就地整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由户主提出申请,凭当地行政村、镇(街道)出具的无土地证明,由公安分局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投靠落户
⑴夫妻投靠。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夫妻一方可将户口迁至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夫妻投靠不受居住条件和居住时间的限制。经本人申请,凭《结婚证》、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但夫妻俩原为不同的户口类别,迁移人为农业户口要在迁入地保留原户口性质的须经当地行政村、镇(街道)同意。
⑵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方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准许投靠方在常住地落户。经本人申请,凭派出所出具的姻亲血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⑶祖孙隔代投靠。被投靠方须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为实际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准许其在常住地落户。经本人申请,凭派出所出具的姻亲血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居住状况和居住时间证明、工作单位职业证明或其他生活来源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⑷离退休人员及知青回原籍落户。申请人在原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直接在居住地落户;借住子女或亲戚房屋的,经子女或亲戚同意可以落户;无居住条件但有父母、子女或亲戚可投靠的可办理投靠手续。经本人或亲戚申请,凭离退休证、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原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二)各县(市)户口政策
县(市)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市区户口政策中各条落户标准适用于其他各县(市)。按居住地登记的具体标准,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其它户口政策
1、非迁农户口。非迁农原则上不予办理。对已缴纳城市共建费,而迁入城镇的蓝印户口,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人仍实际居住在农村,纯属空挂的,当地行政村、镇(乡)同意接收,办理后不会产生连锁反应,经本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局可以批准其回村落户。
2、出生登记。对出生的小孩(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子女以及被遗弃婴儿等),监护人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监护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出生申报。
收养子女凭《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人员)、收养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对事实收养的小孩(即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3、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申报户口:军干复员、战士退伍到安置部门报到后3个月内,凭市、县(市)民政局的介绍信、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志愿兵复员、军官转业,分别凭市、县(市)民政局、人事局的介绍信、接收单位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或家属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属异地安置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已注销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3个月内,凭市、县(市)民政局介绍信和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有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凭民政局、人事局的证明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4、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凭护照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收缴证明,到原居住地申报户口。理由正当,属异地恢复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已注销证明。
5、“两劳”释放、解教人员申报户口:劳改释放人员凭释放证、劳教解教人员凭解教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签署意见后给予落户。
6、录用公务员的户口迁移:凭人事局的《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7、辞职、退学人员户口申报:在外地工作的人员因辞职(或被开除、除名)等原因回原籍,凭原单位出具的辞职等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大中专、技校学生因退学(或被开除)等原因回原籍,凭学校出具的退学等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在申报户口时,原是非农业户口的,仍落非农业户口;原是农业户口的,恢复农业户口。
8、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申请落户:华侨回国定居,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印章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以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已收缴《台湾同胞旅行证》、身份证等的证明,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9、现行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类户口的申报条件,由市公安局负责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审批程序。对公民落户申请原则上采取审核制。落户申请由迁入申请人(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申请)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提出,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受理后,由责任区民警或其它户籍民警负责调查核实。对上述经调查核实的“非迁农户口”、“就地‘农转非’户口”、“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申请落户”由各县(市、区)公安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负责审批。其他户口由各县(市、区)公安局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批。
(二)审批时限。公民提出落户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核实后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在受理后,应在10日(工作日,下同)内调查完毕,提出调查意见,并送达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5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在3日内将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或《不同意通知书》送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申报人可在申请被受理之日起21日后向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领取《户口准迁证》或《不同意通知书》。所有申请材料,无论同意与否一律不退还本人,由审核审批机关存档。
(三)调查内容。公安机关负责对与落户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落户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在证明材料不充分时,公安机关可直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确认。
(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取消与户口登记无关的限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的权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公安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制度,改进方法,不断加强户籍登记管理和人口管理。
四、几点说明
(一)本意见中提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营业性商品房)、私房、租赁公房、经批准购买、自建的住房或单位宿舍。租赁具有房产证、租赁协议或租赁许可证的私房,且该出租房内无户口并经房主书面同意也应视为租房者的合法固定住所。仅供单位职工单身居住的集体宿舍,不得作为家庭户立户,但可立集体户。
(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能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营业执照以及单位在岗证明等凭证。能按期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视为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三)居住时间的确定是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登记证明或核发的暂住证为准。
(四)亲戚是指三代内直系亲属。
(五)本意见中提到的不少于、以内、以上、以后、以下均包含本数。
(六)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
解释。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绍兴市户口迁移网上可搞定
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新增的24项户政便民服务正式上线运行,其中包括17项户口准迁事项和7项 人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事项。今后需要户籍迁移的公民可在网上申请办理,免去来回奔波,“ 一站”搞定。
据了解,17项户口准迁事项包括从绍兴市外迁入的:投靠配偶落户、务工人员户口迁入、投资 户口迁入、纳税户口迁入、经商户口迁入、购房户口迁入、投靠父母落户、投靠子女落户、祖孙隔 代相互投靠户口迁入、人才落户迁入、离退休人员及知青回籍落户、家属随军、军人异地安置、录 用公务员户口迁移、调动人员户口迁移以及大专以上毕业生落户和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目前,市行政服务中心越城公安窗口是首个实现网上户口迁移申请办理的单位,即申请落户到 越城区5个街道的公民可享受网上申请办理的便利。按照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网络递交相关材 料,公安机关根据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批,通过手机短信及网上告知的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办结后 ,申请人凭所提供材料的原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准迁证。
除了户口准迁事项外,此次新增的网上户政便民服务还包括名字、姓氏、出生日期等7项户口登 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开通‘网上公安局’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实现‘让数据跑腿、群众少跑腿’。”。目前,“网上公安局”已基本涵盖公安行政管理事项与服务事项,真正使老百姓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享受公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