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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自查报告范文合集五篇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根据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开展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中心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中心对照文件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现把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
广电中心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落实上级文件规定,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召开了党组办公会议,贯彻文件精神,明确职责任务,对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进行了宣传、部署。
二、统一思想,措施得力。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了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逐条进行对照文件精神,树立广电系统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认真填报,公示上报。
党组要求登记对象如实填写《利辛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登记报告表》和个人承诺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报告的事项办理。对中心1名正科级干部、2名副科级干部进行了登记核查。核查发现,广电中心3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没有1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没有1人存在在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情况的现象、没有1人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现象。并与5月16日至5月18日将登记内容和举报电话在中心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四、重温规定、提高认识。
通过这次行动在系统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了《xx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教育领导干部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勤政为民、高效服务,为的快速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从最初组织生产开始,厂里一直严格遵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步步为营,坚实走好发展的每一步。在厂子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济南长清质检分局大量的无私帮助,厂子一直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道路。本厂的产品质量一直很有保障,没有出现过什么质量事故。
厂里所用的主要原料有味精、食盐、淀粉、白糖、糊精等,这些原料必须都是经过正规的渠道,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进,并附有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要求很严格,必须符合国家对该食品的卫生要求,比如味精要符合gb /8967的要求,白糖要符合gb 317的要求,等等。
厂里所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呈味核苷酸二钠、鸡肉香精、柠檬黄等,这些添加剂的购进和使用都是严格按照gb 2760的要求做的。
春节过后,按照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清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葛金河任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济南市长清区众惠食品厂,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 8967 -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 10
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20xx、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20xx。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企业自查报告 篇3
我公司与20xx年4 月12 日至20xx年5月10日对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 20xx 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 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 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 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 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 年度-20xx 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 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 房产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 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 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
5. 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 本,每本5 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 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为职工150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五、 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 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以上自查,请**税务局审核,因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多批评指导。
企业自查报告 篇4
一.执业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了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以造价咨询公司经理和主任为成员的自查小组。在自查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理念,对执业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执业人员在本次的自查中均严格要求,落实了各项责任制度,并对各有关人员责任制度进行了层层分解,严格落实责任主体,真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了本次自查工作促进各执业人员业务的提升。
二.检查情况
1、各执业人员责任的落实情况;
2、办公场所标牌的悬挂情况;
3、工程资料是否规范齐全,问题整改落实及消案情况;
4、各级执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这次主要检查了王口弥河闸管所项目、羊口文化小区项目、北洛弥景苑等工程项目的结算、割算资料。检查表明,各执业人员的的工程资料管理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执业能力有所加强,能够认真落实好各项责任制度,配备了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咨询资料逐步规范化,职能科室设备设置到位,满足现代化办公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各执业人员能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其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得到业主部门的好评。
三.存在问题
1、思想教育:个别员工对造价咨询文件质量工作存在麻痹思想,存在质量与我无关的麻痹心态,工作之中违反劳动纪律,存在侥幸心理。
2、咨询资料:少数项目项目未能按照公司咨询项目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致使造价咨询资料不全,影响以后对有关问题的查询。
四.处理意见
对在此自查工作中,未能按照公司要求达到标准的,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给予通报批评及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五.下阶段工作
1、要求各执业人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领导、增强自身的质量责任感,真正落实好质量兴业工作。
2、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责任制,做好各项业务的指导工作,严格执行质量操作规程,加大对员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完善咨询工程资料的规范化。
3、加大对工作内容的自查自训力度,严格执行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执业人员的质量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质量意识。
4、突出重点,继续深化质量问题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做到每月一小检,每季一大检,切实加强过程检查力度,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企业自查报告 篇5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