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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泰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条件和赔偿标准明细解读
泰安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泰安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一、泰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4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级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1-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三)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伤者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按月计发生活护理费。
5-6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16个月,6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60%。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本人工资5级20个月、6级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级35个月、6级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本人工资。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6个月。(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者60个月。(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标准为:1.配偶: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2.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伤残职工死亡后,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二)1-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泰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泰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以上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泰安市社保中心。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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